(一)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拟订有关教育工作的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督促。
(二)研究全市教育发展战略思路,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全市教育体制和办学体制等方面的综合改革;研究拟订全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负责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
(三)提出由市统筹使用的教育经费安排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教育经费筹措、教育拨款、教育收费和教育基建投资等方面的政策、规定;统筹管理本部门的教育经费和省下达的专项经费;按有关规定归口管理对本市的教育援助和教育贷款;对教育经费实行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四)综合管理全市基础教育、职业教育、终身教育以及社会力量办学、扫盲等工作,指导协调辖市、区及市有关部门、单位的教育工作,负责教育督导、评估与检查;依据省定标准,组织评估确定省示范性初中、实验小学、实验幼儿园、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指导有关的教育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团组织工作;协调在常高校和中专校的工作。
(五)规划和指导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指导德育工作、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工作及国防教育工作。指导学校后勤管理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指导教育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管理局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六)主管全市的教师工作,组织指导中等及以下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的实施;研究提出中小学、幼儿园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标准的建议;统筹规划、指导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教育行政干部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教育人事制度改革;按确定的分工权限组织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负责局属单位教职工的劳动工资、奖惩及人事管理工作。(七)负责全市高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招生考试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有关教育考试的管理工作。(八)负责全市职业中专、成人中专和民办中专、民办高中的布局调整审核和办学许可管理工作;在省定总计划中拟订市属及以下中专校(含成人中专校)在本市的招生计划,审批其专业设置。
(九)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归口管理全市的各类学历教育工作。
(十)归口管理中等及以下教育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一)统筹管理和指导协调全市语言文字工作;指导全市文字规范化建设,监督检查语言文字的应用情况;负责普通话推广和普通话水平测试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局属单位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干部管理工作;指导辖市区教育党建工作;接受上级委托管理有关学校的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教育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联系电话:0519-85681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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