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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9-0027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9〕270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19-12-31 公开日期:2019-12-3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市发展改革委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加强我市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的通知
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生态环境局,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规范危险废物处置收费行为,促进绿色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危险废物处置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费〔2018〕169号)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包括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不包括放射性废物。

二、本通知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从事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内的单位除外)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处置单位不得处置和收费。本市区域内的内河、湖泊、长江水域船舶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危险废物处置收费遵循“谁委托,谁付费;谁处置,谁收费”的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需将产生的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其他单位处置的,必须交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并按规定向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缴纳危险废物处置费。

四、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制定或调整危险废物收费标准前,应当开展成本审核。按照补偿处置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以处置成本为基础,结合财政补助、考虑退役费预提等因素,制定本地区危险废物处置的基准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

五、制定或调整危险废物收费标准,由处置单位提出书面定调价申请,报市、辖市(区)发改部门审批。

定调价需报送材料主要内容:

(一)处置单位合法登记材料;

(二)处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况、资金投入情况、账务报表等相关完整资料;新建的处置设施还应提供建设投资、运营管理、经营成本等相关资料;

(三)现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首次制定的不需提供);

(四)拟制定或者调整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幅度,以及对社会产生影响的评估;

(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六)其他相关材料。

六、危险废物处置收费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处置单位应当在业务办理地点的显著位置或门户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浮动幅度、收费依据、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内容,主动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19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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