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3x/2019-0003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财社〔2019〕10号 发布机构: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人行市中心支行
生成日期:2019-06-03 公开日期:2019-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对象和额度;担保基金及代偿;贷款贴息;贷款经办流程;工作机制;监督与评价等。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财社〔2019〕10号

各辖(市)区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支行,各经办银行:

为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不断完善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体系,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共同制定了《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2019年6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不断完善创业就业金融服务体系,根据《关于做好江苏省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苏财金〔2018〕124号)、《常州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9〕8号)、《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7〕2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管理部门为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

第二章 贷款发放对象和额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发放对象是指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个人,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具备偿还贷款能力的城乡创业者(包括外地户籍在我市创业人员),原则上在登记注册5年内提出贷款申请。

其中,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大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群体为重点支持对象(以下简称重点群体)。

第五条 个人自主创业贷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申请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个人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六条 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由创业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并免除反担保要求的贷款(以下简称“一类贷款”),第二类是以抵押、质押和其他担保方式发放的贷款(以下简称“二类贷款”)。

贷款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的创业者,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可申请一类贷款。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是指符合国家企业划型标准,当年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常州市企业。

第八条 小微企业当年度新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按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第三章 富民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及代偿

第九条 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创业担保基金)用于为富民创业贷款提供担保。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相关辖市、区担保基金总额分别不低于1000万元。市本级创业担保基金由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日常管理,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提供相应担保。创业担保基金原则上根据经办银行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情况进行存储,创业担保基金按照不低于1年期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各级财政部门与经办银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完善创业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第十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银行应当积极催收。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一类贷款,由创业担保基金和经办银行按8:2的比例分担;二类贷款按2:8的比例分担。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要求从申请到审批、放贷的全过程实时在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没有在平台上全过程实时运行的贷款发生损失时创业担保基金不予补偿。

第十一条 对单个经办银行的累计代偿率达到创业担保基金10%时,应暂停担保基金对该经办银行的贷款担保和代偿,经协商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由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再重新恢复。合作期内创业担保基金实际代偿总额达到基金总额的50%时,暂停所有经办银行新增业务。根据贷款代偿情况,鼓励引入国有担保公司,分散基金风险。

第十二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计结息和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利率可在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利率的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30%。各经办银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提高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实际利率或额外增加贷款收费。

第十三条 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经办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各金融机构,经办银行原则上不少于两家。金融机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开展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同时加强对各经办银行的工作考核,对富民创业担保贷款业务业绩较好的银行予以奖励,对年度内无创业担保贷款业绩的,取消经办银行资格。

第四章 贷款贴息

第十四条 对重点群体以及被选树为市级以上创业典型、获得省级以上创业示范基地推荐等信用良好的创业者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据实贴息。不属于重点群体,但经各级妇联组织推荐的城乡妇女个人创业项目,各地可参照享受重点群体贷款贴息待遇。

对其他群体发放的个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重点群体标准的50%给予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十五条 对个人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发放的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最长为2年。贴息方式采取由借款人先按规定支付利息,每次贷款到期还清本息后由财政部门通过经办银行进行贴息。对到期不能全额归还贷款本息的,该次贷款不予贴息。

第十六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经经办银行认可,可以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对展期期限内的贷款不代偿、不贴息。

第十七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每季度办理一次,由经办银行计算贴息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交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分户情况表。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经办银行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借款人。

第五章 贷款经办流程

第十八条 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可直接通过“常州人社”手机APP申报,申请个人需同时提供下列材料的电子图片:

1.《营业执照》副本。在我市从事种养殖业、无法领取营业证照的承包经营者,符合创业担保贷款其他条件的,可以承包协议代替营业证照申请富民创业担保贷款。

2.户口簿、身份证。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重点群体申请人需同时提供有关部门核发的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小微企业的贷款申请由经办银行受理,并提供下列材料,报相应就业管理机构审核,其中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的小微企业报市就业管理机构,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的小微企业分别报当地就业管理机构。

1.《常州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小微企业)》(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记录及其他身份证明复印件。

第二十条 经办银行独立审贷,并可根据贷款管理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申请人应积极配合。经审核同意贷款的,由经办银行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具体发放手续,并单独设立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将相关贷款材料留存备案。无须办理抵押登记的富民创业贷款自在常州市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向经办银行提交申请到贷款发放,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需要办理抵押登记的贷款,原则上应在办妥抵押登记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第六章 工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常州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协调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工作,会同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安排专项经费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依法确保财政资金依法合规使用。

第二十二条 常州市及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好借款人资格等情况的核实审查,同时加强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宣传,扩大担保贷款的受益面。

第二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指导和督促经办银行完善信贷管理,强化信用体系建设,保障贷款额度,积极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经办银行做好富民创业担保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跟踪、贷款催收、追偿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加强部门协作与沟通,建立健全创业担保贷款统计监测体系,由中国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负责扎口我市创业担保贷款数据统计工作,实现月度创业担保贷款情况的统计信息共享,充分发挥富民创业担保贷款这一政策性贷款促进就业创业的功能。

第七章 监督与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经办银行应对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防止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资金。

第二十七条 对恶意拖欠创业担保贷款的个人,经办机构应将其信息报送至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规定骗取、套取银行贷款和政府贴息资金的,除收回贷款和贴息资金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经办银行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市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管理部门报送上年度创贷工作报告,包括贷款发放及损失情况、贷后跟踪、代偿追偿情况、绩效评价等。

第二十九条 担保基金按规定进行代偿和补充,接受同级审计部门和第三方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大学生,是指在常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在校生(含休学创业的大学生)、毕业五年内的大学生(含毕业五年内在国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港、澳、台青年大学生(18-35周岁)。

第三十一条 溧阳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印发前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之日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合同,仍然按照原合同约定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