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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王某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2-02 公开日期:2023-02-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王某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王某不服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维持决定书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常州市太湖东路103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贾金庚,职务:局长。

申请人王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于 2022年12月15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2年12月20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5日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载明:我局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了你要求公开“诚请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开公示‘兰陵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02、03地块’的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经审查,现答复如下:经检索,现向你提供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如对本答复不服,可以自收到本答复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已失效,因为‘兰陵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02、03地块’的用地规划在后期发生了变更。所以,被申请人应当提供目前仍然有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2.常规地0-2007-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0-2007-82号规划用地红线、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详细规划总平面图);3.常发改〔2013〕4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02、03地块工程重新核准的批复》;4.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6年2月1日公开的《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02、03地块)九洲新世界设计方案》及附图;5.常天发改信复〔2017〕1号《关于王锡娣等同志信访事项的答复意见》;6.常州市物价局于2017年9月7日作出的《关于王锡娣(等)同志信访事项的回复》。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作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具有作出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的法定职权。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程序合法。2022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同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该告知书连同附件材料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于同日通过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送达申请人。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信息公开告知书程序合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等规定。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兰陵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02、03地块的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在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中,全局业务查询一栏,通过检索关键词“劳动新村”、“劳动新村及周边”、“兰陵”和“用地规划许可证”,结果显示,与申请人申请公开项目对应的: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兰陵影剧院南侧地块(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存在编号为常规地0-2007-8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据此,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了该常规地0-2007-8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截图;2.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附件材料及邮件送达截图;3.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全局业务查询截图。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首页网址//www.www9599116.com/)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请求被申请人公开“兰陵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02、03地块的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在规划部门办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等业务的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全局业务查询栏,检索关键词“劳动新村”、“劳动新村及周边”、“兰陵”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发现存在编号为常规地0-2007-8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相对应。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答复申请人:“经检索,现向你提供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同日,被申请人将信息公开告知通过申请人指定的电子邮箱对其送达。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网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截图;2.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常规地0-2007-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图及电子邮件送达截图;3.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全局业务查询截图;4.常发改〔2013〕4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兰陵片旧城改造开发项目02、03地块工程重新核准的批复》;5.常州市自然资源局于2016年2月1日公开的《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02、03地块)九洲新世界设计方案》及附图;6.行政复议案件调查笔录。

本机关认为: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处理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据此,被申请人作为本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具有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兰陵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02、03地块的用地规划许可证”。被申请人在规划部门办理和审查行政许可等业务的常州市城乡规划信息系统全局业务查询栏,检索关键词“劳动新村”、“劳动新村及周边”、“兰陵”和“用地规划许可证”,发现存在编号为常规地0-2007-82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相对应。被申请人根据该检索情况作出信息公开告知书并将相关建设用地许可证及附图向申请人公开,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告知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通过网站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认为兰陵旧城改造开发项目(劳动新村及周边地块)02、03地块的用地规划在后期发生了变更,因此被申请人在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中提供的常规地0-2007-

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案中,兰陵片区旧城改造开发项目02、03地块工程项目虽然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之后发生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然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并不必然导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变更。而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然可以说明案涉地块发生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调整,但不能直接证明案涉地块发生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变更。因此,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申请公开“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向申请人提供常规地0-2007-82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并无不当。申请人以后如能取得其他直接证明其主张的证据,亦可向本案被申请人再次提出相应申请。据此,申请人上述主张并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常自然资规(依)〔2022〕第512号《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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