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07〕5号
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06—2010年妇女儿童工作实施意见 各辖市、区司法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了充分发挥我市司法行政系统在推进全市妇女儿童事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依法保障和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结合本系统的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为目标,以《常州市妇女儿童发展规划(2006—2010年)》为依据,以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根本,以提高妇女儿童法律素质为重点,充分发挥司法行政部门在建立和完善妇女儿童法律保障体系与监督机制,优化妇女儿童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中的积极作用,为全面提升我市妇女儿童事业的发展水平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主要目标和任务 1、将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纳入全市“五五”普法规划,大力普及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全面提高广大妇女儿童的法律素质。 2、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将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的教学计划,加强儿童法律知识和防止意外伤害等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儿童保护自己、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和抵御自然灾害、防范不法侵害的能力。 3、协同公安机关开展对妇女、未成年人毒品知识及危害的宣传教育和女性戒毒人员的综合矫治、跟踪帮教。严厉打击吸毒、赌博、卖淫嫖娼和封建迷信活动。 4、协助公安、法院、检察机关、妇联有效预防、严厉打击各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活动。 5、协同公安机关、妇联、卫生局、民政局积极开展“平安家庭”创建活动,加大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在家庭暴力中受害的妇女给予法律、医疗、精神康复等方面的援助。 6、协助公安、法院、检察院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残害、遗弃女婴等违法犯罪行为,刑事犯罪受害人中妇女所占比例不超过40%,未成年人犯罪占犯罪总量的比例控制在15%以下,重新犯罪率控制在5%以下。 7、协同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团市委、关工委、民政局加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开展“未成年人零犯罪社区”创建工作,综合运用教育、服务、管理、帮教手段,减少未成年人犯罪。 8、为妇女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对符合条件并提出申请的女性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比例达到100%。 9、协助团市委加强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市青少年法律援助中心的作用。设立面向儿童的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援助服务 10、协同公安机关、妇联、总工会切实保障流动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参与的权利以及流动妇女的合法权益,为外来务工妇女提供法律咨询、维权服务。 11、认真组织本方案的实施、检测评估工作和市妇儿委交办的任务。 三、保障措施 1、发挥司法行政系统法律专业人才资源优势,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和完善我市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政策、规定和措施。 2、把保护妇女和青少年合法权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法律法规的宣传,纳入“五五”普法规划和法治常州建设五年实施意见,并作为检查、考核、评先的必备内容和条件。 3、广泛开展法律进机关、进农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活动。结合妇女儿童特定节日和有关维护妇女儿童权益法律法规颁布实施纪念日,以及“12·4”法制宣传日活动,宣传相关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妇女儿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能力,在全社会营造关心妇儿事业,维护妇儿权益的浓厚氛围。 4、健全法律援助机构,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贫困妇女、残疾妇女、无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妇女的人身权、财产权提供法律援助。 5、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在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刑事犯罪,保护妇女儿童财产权、继承权、住房、扶养教育权等民事权利中的重要作用,为需要法律帮助的妇女儿童提供优先、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6、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加大对涉及妇女儿童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力度,民间纠纷调解率和成功率分别达98%和95%以上。 7、加强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刑释解教的女性和青少年帮教率、安置率、重新犯罪率在全省领先。 8、加强对本系统妇女儿童维权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协调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建立工作报告、信息反馈等工作制度,确保本方案目标任务的落实。 二○○七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 妇女儿童 意见 抄送:省司法厅、市妇儿委。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07年1月22日印发 共印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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