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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关于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考核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11-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11]44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1-08-19 公开日期:2011-08-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制定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考核办法,进一步调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争先进位、创新创优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更多单项工作全省领先”目标的实现
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关于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考核办法》的通知
常司发[2011]44号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11〕44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直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司法局关于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排头兵考核办法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8月19印发

  共印80份

常州市司法局关于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考核办法

  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司法厅关于新一轮争当全国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考核办法>的通知》(苏司通〔2011108号)以及常州市司法局《关于开展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工作的实施意见》(常司发〔201143号)要求,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争先进位、创新创优的积极性,确保我市司法行政工作“总体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更多单项工作全省领先”目标的实现,特制定如下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全市“两个率先”发展大局,以“总体进入全省第一方阵、更多单项工作全省领先”为目标,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激励、约束和导向作用,引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广大干部职工、法律服务工作者树立争先意识,勇于改革创新,全力攻坚克难,努力推动各项工作全面协调快速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开创常州司法行政事业科学发展新局面。

  二、基本原则

  考核办法坚持导向性、科学性、操作性、公认性相结合,重点评价司法行政机关服务大局成效和重点工作的发展水平。

  (一)导向性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既赋予考核评价办法的考核和约束功能,更注重导向、激励作用,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引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牢固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明确工作方向,把握工作重点,解决制约发展的突出矛盾和困难,积极探索具有常州特色的司法行政工作品牌。

  (二)科学性原则。立足常州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准确把握司法行政事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基本经验,统筹考虑当前发展和长远发展、重点发展和协调发展、自身发展和全局发展的关系,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制定考核办法。

  (三)操作性原则。考核评价以推动事业发展、增强服务能力、提升工作实绩为主,注重工作指标的收集,采用客观、适用、简便、易行的考核评价办法,使争当排头兵指标数据易采集、可量化、可比较,能够实事求是反映工作发展状况。

  (四)公认性原则。考核评价充分考虑各地实际情况和基层意见,坚持基层和群众认可的衡量标准,注重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和对司法行政工作的认可程度,在保持统一性的基础上,体现区域发展的差异性。

  三、考核内容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辖市(区)司法局和基层司法所。考核内容主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和省司法厅文件要求,对《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指标体系》(见附件)确立的5类22项核心指标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为 5类 22项指标:一是“社会管理创新”类。包括矛盾纠纷调处率及调处成功率、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率、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达标率、社会管理创新成果数共5项指标;二是“推进法治建设”类。包括法制宣传普及率、重点对象普法培训率、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率、政府法律顾问建议数共4项指标;三是“促进经济发展”类。包括法律服务业与商务服务业发展速度比率、企业法律顾问增长率、经济类公证占办证总数比率、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参与率共4项指标;四是“服务保障民生”类。包括公证办证准确率、法律援助质量满意度、法律援助覆盖率共3项指标;五是“基层基础建设”类。包括司法行政队伍群众满意率、优秀司法所建成率、信息化覆盖及应用率、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率、新闻信息采用量、司法行政理论研究成果数共6项指标。

  根据不同层级的工作职能,市司法局对辖(市)区司法局,辖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确定考核内容并进行考核。

  四、考核方式

  考核评价工作按年度实施,采取自我评价、社会调查、检查考核等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实行分类分级考核。市司法局对辖市(区)司法局年度排头兵工作进行考核排名,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辖市(区)司法局对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年度考核排名,结果报市司法局,由市司法局报省司法厅备案。

  市司法局每年年初依据省司法厅的要求和市司法局《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指标体系》确定的核心指标、本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制定《争当排头兵指标数据采集评价标准》,对辖市(区)司法局进行评分和排名。评分按照基础分加考核分计算综合得分,名次根据分值高低排列。基础分为90分,考核分采取反向累加平均值的方法计算(一项指标中第1名计7分,第二名计6分,以此类推,将所有指标分值累加后取平均值),名次根据综合分的大小排列。

  五、考核结果运用

  每年3月份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市司法局将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各类评比表彰、干部选拔任用、推荐使用的基本依据。对年度考核评价综合排名处于前列、单项工作成绩突出或综合排名进步较大的辖市(区)司法局,市司法局给予表彰奖励。年度考核处于全市前列的辖市(区)司法局,可以推荐申报省级优秀县(市、区)司法局荣誉称号;年度考核处于所在辖市(区)前列的司法所可以推荐申报省级优秀司法所荣誉称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涉及的指标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辖区内重大矛盾纠纷因调处不及时或调处不当,酿成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群体性事件的;

  (二)社区服刑人员发生重特大恶性刑事犯罪,在全省造成严重影响的;

  (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依法行政有关规定,或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人员违反执业纪律,或因其它原因造成在全省有重大影响事件的;

  (四)领导班子成员在任职内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考核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司法局成立新一轮争当排头兵工作考核委员会,由局长任主任,其他局领导任副主任,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办公室,作为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汇总通报考核结果。具体考核评价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承担指标数据收集、评价、量化和排名。辖市(区)司法局也应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组织领导。

  (二)完善考核体系。对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实行动态修订机制,根据形势发展和省司法厅考核评价要求,将适时修订和完善部分考核项目和指标,不断优化考核手段,提高考评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辖市(区)司法局要围绕《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指标体系》确立的核心指标,参照市司法局《争当排头兵指标数据采集评价标准》和本《办法》,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实施方案,并每年组织考核评价排名。

  (三)强化考评监督。辖市(区)司法局要以严肃认真的态度、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做好考核评价工作。被考核评价单位要及时提供有关真实资料,坚持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和虚报实绩。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考核评价工作全过程监督,严肃考核评价纪律,强化考核评价责任,确保考核评价工作公平公正。辖市(区)司法局对考核评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向市司法局考核评价委员会申请复核。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争当排头兵工作考核评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目标体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常司发〔2009〕10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指标体系》

附件:

新一轮争当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排头兵指标体系

类别

考核部门

社会

管理

创新

矛盾纠纷调处率及调处成功率

基层工作处

社区服务人员重新犯罪率

社区矫正管理处

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

社区矫正管理处

法律服务机构规范化达标率

★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

社会管理创新成果数

宣传教育处

推进

法治

建设

法制宣传普及率

法制宣传处

重点对象普法培训率

法制宣传处

民主法治村(社区)创建率

法制宣传处

政府法律顾问建议数

律师管理处

国家司法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达标率

国家司法考试处

促进

经济

发展

法律服务业与商务服务业发展速度比率

★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

企业法律顾问增长率

律师管理处

经济类公证与办证总数比率

公证管理处

法律服务专项活动参与率

★律师管理处、公证管理处、司法鉴定管理处、基层工作处

服务保障民生

公证办证准确率

公证管理处

司法鉴定采信率

司法鉴定管理处

法律援助质量满意度

法律援助管理处

法律援助覆盖率

法律援助管理处

基层基础建设

司法行政队伍群众满意率

★政治部、监察室、法规处

优秀司法所创建率

基层工作处

信息化覆盖及应用率

办公室

专项业务经费保障率

计财装备处

新闻信息采用量

★法制宣传处、办公室

司法行政理论研究成果数

办公室

“★”代表牵头考核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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