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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申报创建2012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12-0001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12]19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2-03-23 公开日期:2012-04-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2012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工作就行部署
关于申报创建2012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常司发[2012]19号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12]19


 

关于申报创建2012年度市级

“青年文明号”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市各直属事业单位,各行业协会(党组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共青团基层组织建设和基层工作,动员和引导司法行政系统广大青年立足本职、胸怀全局,勇于开拓、自觉奉献,争创一流业绩,推动司法行政事业改革发展,根据省司法厅、团省委《关于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开展青年文明号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司通〔2011〕123号)和团市委《关于申报创建2012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通知》(团常委发〔20124号)要求,现就2012年度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市级“青年文明号”的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2012年410日止。

  二、申报对象

  各辖市、区司法局,基层司法所,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基层法律服务所,具有对外服务功能的市局机关处室。

  三、申报条件

  1、争创集体中35周岁以下青年占50%以上,负责人中至少有一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

  2、集体成员热爱司法行政工作,模范履行工作职责,公正廉洁司法,依法诚信执业,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近年来未发生重大工作事故,集体成员无违法违纪行为;

  3、集体在执业、管理、服务中取得良好的工作业绩,得到本单位党政领导肯定,受到服务对象和群众好评,社会评价良好,近年来未发生有效投诉;

  4、集体所在的团组织健全,能紧密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开展工作,能充分发挥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能根据青年特点,开展各类生动活泼、扎实有效的创建活动;

  5、凡创建2012年度市级青年文明号的集体需开通腾讯微博,积极宣传本集体的创建工作,并关注“常州青年文明号”,团市委将通过微博发布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的相关要求和内容。

  四、申报程序

  各争创集体须填写《2012年度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申报表》、《争创集体成员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制定争创规划,明确争创措施。

  各辖市区司法局审核确认本辖区内各争创集体的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市局宣传教育处;市律师协会秘书处审核确认市直属律师事务所的申报材料,统一报至市局宣教处;市局机关处室、常州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的申报材料直接报至市局宣教处。书面申报材料一式二份,同时将申报材料电子版发至zzz618@163.com。宣教处联系人:张英、刘宇宙;市律师协会秘书处联系人:周云燕、于超君。

  司法行政系统青年文明号分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三个级别,由各级团组织和司法行政机关联合表彰和授牌。

  五、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优化环境,拓展领域,丰富内容,深入持久地开展好创建活动。

  2.各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发动青年集体参与到创建活动中来,不断扩大活动参与面,形成规模效应,着力打造亮点,努力培育典型,树立起青年文明号中的精品。

  3.各单位要按照时间要求,严格标准,层层把关,坚持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认真做好选拔、推荐、申报工作。创建工作要统一使用团市委制订的创建活动台账(见附件,也可从常州青年网站下载),并按照统一要求悬挂创建标志牌(市局统一发放)。

附件:1、2012年度创建市级“青年文明号”申报表

    2、争创集体成员基本情况表

  3、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台账(封面)

  4、创建“青年文明号”活动台账(内容)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司法青年文明号创建通知

抄送:团市委,省司法厅政治部。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2323日印发

  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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