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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613/2011-0001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司发[2011]62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11-10-19 公开日期:2011-11-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从四个方面对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提出要求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意见
常司发[2011]62号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11〕62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各直属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全市广大律师紧紧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大局,主动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关爱民生,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民主法治建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取得了显著成绩,作出了积极贡献。为切实加强律师参与多元化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进一步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常州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实施意见》(常发〔2011〕7号)和市委、市政府两办《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构建和谐社会中作用的意见》(常办发〔2011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随着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多发趋势,特别是在当前地区发展差距、城乡发展差距、不同人群之间收入分配差距明显的新形势下,社会矛盾触点增多,燃点降低,总量高位运行,群体性事件时有发生,因劳动争议、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法涉诉、特殊群体利益诉求仍比较突出,以利益冲突为主要特征的民生类、发展类矛盾将进一步增多,矛盾的敏感性、关联性、对抗性和破坏性将进一步增强。因此,全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各律师事务所和广大律师,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重大意义,充分发挥律师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独特作用,增强使命感,强化责任感,使我市律师在和谐社会建设中作出更大的贡献。要进一步加强对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组织领导,在市律师协会建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指导委员会,加强对全市律师行业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管理协调和督查考核。执业律师在6名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均应建立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小组,5名以下的律师事务所设立调解员,形成律师事务所介入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广大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的网络体系。

  二、突出重点,深入开展矛盾化解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和各律师事务所要把引导广大律师坚持调解优先原则,贯穿于执业活动之中,在通过诉讼代理业务促进矛盾纠纷以司法渠道形式解决的同时,倡导和鼓励律师在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纠纷时,尽量说服和劝导当事人采取诉前调解或庭内调解、庭外和解等其他非诉讼手段,钝化矛盾,消除纷争。当前,要把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工作的重点放在企业改制、征地拆迁、涉农利益、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房地产、物业管理和劳动保障等容易引发社会矛盾纠纷的领域,鼓励和支持律师通过担任各类调解组织“法律义工”或顾问的形式,及时接访和调处矛盾纠纷;鼓励和支持律师积极参与政法机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组织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着力推进律师调解与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效衔接,实现律师调解与诉调、公调、检调、访调、纪调的“无缝对接”。要充分发挥“常州市公益调解律师人才库”的重要作用,积极为需要律师担任调解员的各类调解组织、需要律师直接介入或参与矛盾纠纷调处的各类群体以及申请律师参与或主持调解的纠纷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律师积极参与公益诉讼,要积极搭建平台,主动沟通消委会、工会、残联、妇联等机构,选派具有较强社会责任感和良好专业水平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或接受有关部门的委派,为相关弱势群体或受害个人提供法律服务,直接参与诉讼活动,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律师、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三、着眼发展,全面提升社会效应

  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既是律师重要的历史使命,也是律师重大的社会责任。全市广大律师要从讲政治、讲正气、讲大局、讲责任的高度,牢固树立社会责任意识,着眼长远发展效应。在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纠纷质量的同时,努力扩大律师参与调处社会矛盾的覆盖面。在不断提升社会效应,树立律师良好社会形象的同时,加快推进我市律师业的健康发展。要以律师已经参与的信访接待、医患纠纷调处中心、市总商会民商事纠纷调处中心、劳动保障维权中心以及“百名女律师牵手巾帼维权岗”、环保、消费者协会等为平台,经常分析民生领域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并通过简报、专题报告、重大矛盾纠纷案例破析等举措,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社情民意,提出律师建议。要引导、支持广大律师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群众,通过建立律师事务所与镇(街道)联系点、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制副村长(副主任)等途径,指导和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宣传法律知识,为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四、建立机制,优化律师参与环境

  律师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中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市律师协会要从保障和促进律师事业持续协调发展出发,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大力支持,加强与政法机关、行政部门和各行业的沟通协调,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在支持各部门、单位和行业吸纳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同时,高度重视和加强律师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等社会公益性活动中相关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切实为律师提供有利于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环境。要建立广泛的社会矛盾纠纷信息互通机制,积极吸纳优秀律师参加各级多元矛盾纠纷解决机制领导小组会议、办公室成员会议和社会矛盾纠纷情况分析会议,畅通律师及时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渠道,充分发挥律师法律知识面宽、协调经验丰富的专业优势。要建立律师参与多元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的激励机制,对律师参与信访接待、纠纷调解等公益性法律服务,应参照律师参加法律援助值班,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标准,给予必要的工作性补贴。要将律师参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纳入各级防止社会矛盾纠纷激化和多元调解的表彰奖励范围,切实提高律师参与调解、促进和谐的积极性。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律师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意见

   抄报: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省司法厅。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0月21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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