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文件
常司办[2011]5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部门:
《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已经市司法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五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新闻宣传工作考核办法通知
送:市局各位局领导、调研员、副调研员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5日印发
共印20份
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2011年
新闻宣传工作制度及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提升司法行政新闻宣传的质量和水平,扩大司法行政工作的影响力,推动司法行政事业的发展,根据江苏省司法厅《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意见》(苏司宣〔2003〕7号)文件精神,结合常州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新闻宣传工作制度
1、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市局、辖市(区)局、市局机关部门“一把手”责任制,分管领导对新闻宣传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市局法制宣传处作为新闻宣传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督查以及与新闻媒体的协调、联系、组织采访等工作。
2、各辖市、区局要明确负责新闻宣传工作的职能部门,确定新闻宣传通讯员(联络员)。市局机关各部门、市属各律师事务所、市公证处、市各司法鉴定所、市城区医患纠纷调解委员会、各镇(街道)司法所都要明确专人作为新闻宣传通讯员(联络员)。市局每年组织通讯员(联络员)培训1-2次。
3、建立新闻宣传信息上报制度,及时上报本地新闻线索或者撰写的稿件。
4、市局法制宣传处根据司法行政系统年度工作要点,制定本年度系统新闻宣传工作计划,确定新闻宣传工作重点内容,指导协调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新闻宣传工作。
5、各辖市、区局要有年度新闻宣传工作的计划或要点,并在每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市局法宣处上报下月本地区司法行政重大活动计划及拟报道线索。
6、市局机关各部门每月提供报道线索(公证处、律师事务所报道线索分别由其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同步报送)。
7、市局法宣处根据各辖市、区局和市局机关各部门上报的报道线索,制定每月的宣传报道工作计划。
8、市局法制宣传处要加强与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的联系沟通,每年邀请主要新闻媒体召开通报会不少于2次。
9、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部门、通讯员(联络员)要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所提供的新闻稿件必须客观、真实,并适宜公开报道,不得引起不良社会反响或引发矛盾纠纷。重大新闻稿件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再发。
10、实行新闻宣传工作通报制度。市局每月对各辖市(区)、市局机关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进行通报。辖市(区)局全年新闻宣传工作的排位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排头兵考核;市局机关各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纳入绩效考核。对新闻宣传工作组织有力,完成年度基本分值,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奖励。
二、考核内容
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机关各部门在市级以上媒体发表宣传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新闻作品。
三、计分媒体和评分标准
1、新华社(瞭望、半月谈、新华每日电讯)、《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求是》:消息等短篇记100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300分。
2、中央电视台1、2、7、12和新闻频道:消息等短篇记100分,专题、通讯记300分。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中国之声):消息等短篇记20分,专题、通讯记50分。
3、《法制日报》、《中国司法》(环球时报、工人日报、农民日报等国家级主流媒体):消息等短篇记50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150分。在《法制日报》做专版,整版得600分。
4、《新华日报》:消息等短篇得50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150分。在《新华日报》做专版,整版得600分。
5、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简讯(消息)记50分,要闻(专题、通讯)记150分。卫视其他新闻栏目和公共频道、城市频道的新闻减半记分。
6、江苏人民广播电台新闻综合频率:新闻、消息等短篇记10分,专题、通讯记30分。
7、《江苏法制报》、《中国信息报》:消息等短篇记20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50分。专版整版记300分。
8、《扬子晚报》、《现代快报》、《江南时报》、《南京晨报》、《民主与法制时报》、《今日信息报》:消息等短篇记10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30分,做专版整版记150分。
9、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新闻首发每篇记3分。
10、被常州日报、常州晚报、常州电视台、常州人民广播电台录用的新闻、消息等短篇记3分;专题、通讯(1500字以上)记5分。
11、上列省级以上报刊新闻中其他单位、部门的宣传稿件提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司法行政工作的,记2分。
四、加分事项
1、《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的头版、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新闻联播》与《焦点访谈》、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第一套节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新闻和报纸摘要》栏目刊播的新闻加200分。头版头条另外加200分。
2、《法制日报》、《新华日报》的头版加100分,头版头条及江苏卫视“江苏新时空”头条另外加100分。
3、《江苏法制报》、《扬子晚报》头版、要目刊出的新闻加50分,头版头条另外加50分。
4、媒体正面宣传报道司法行政产生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被省部级单位、领导批示、推广、阅评和肯定的,加100分;被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的,加300分。
5、报送稿件被省、市委政法委、省厅、市局综合新闻稿件引用或者记者采写综合稿件发表的,按所用媒体的消息记分,头版、头条及批示、阅评等,不另外加分。
6、市级媒体大篇幅正面宣传报道司法行政工作产生较大或重大社会影响,被上级领导肯定的予以加分:头版、专题、要目刊出的双倍计分,2000字以上记10分,整版30分,被市委、市政府、市委政法委等单位领导批示、推广、阅评和肯定的,加20分。
五、扣分事项
1、报送虚假新闻的,一次扣100分。
2、被作负面宣传的,一次扣100分。
3、违反宣传纪律的,一次扣100分。
4、冒报、虚报用稿的,按照记分的三倍扣分。
5、每季度不按时报送用稿统计情况的,每延迟一个工作日扣10分,以市局法宣处收到时间为准。
六、说明事项
1、报送时须按考核计分标准所列媒体的顺序和时间排序,首先自评计分。
2、在报刊上发稿的,须注明标题、作者、报刊名称、刊发时间、版面、新闻类型,报送不清造成查找困难的,不记分。
3、除《法制日报》、《新华日报》、《江苏法制报》外,其他报刊须报送刊用媒体的复印件,否则不计分。电子报表上提供网络链接,可以作为参考依据。
4、广播、电视播出的新闻,须提供媒体用稿证明或录音、录相资料,注明新闻标题、类型、播出栏目、播出时间,不能提供的要及时与市局法宣处沟通。江苏地区不能收看、收听的也不记分。
5、在新华网、人民网、法制网刊发的新闻,须注明网站、标题、发表时间外,电子报表上还须提供网络链接,查找困难的,不记分。
6、以案说法仅有律师点评和以讲法律援助、调解案例当事人故事为主的,在报刊媒体做散版(当天同一报刊出现同一省辖市3条以上新闻的,视为散版)每篇少于500字的,经省厅新闻中心确认可纳入计分范围。
七、通报程序
1、每月20日前(节假日顺延),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各部门向市局宣传处报送本月(截止当月20日,余下10日稿件作为下一个月用稿报送)符合计分范围的新闻媒体采用新闻作品情况。
2、市局将对各辖市(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新闻宣传工作情况按考评标准考核计分,按得分多少进行排序。市司法局于次月10日前通报上一个月各辖市(区)司法局、市局各部门新闻宣传用稿情况。
八、任务要求
根据全省新闻宣传考核的要求和各辖市(区)局、市局机关各部门的工作职能和实际情况,年度新闻宣传工作基本任务分值分配为:
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各1500分;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各1000分;戚墅堰区500分。
法宣处500分;律管处、基层处、法援中心各200分;办公室、政治部、公管处、社矫处各100分;司法考试处、法规处、司鉴处各50分;行财处、监察室各20分。
九、其他
1、本考核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2、本考核办法由市局法宣处负责解释。
附表一
常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报道月度计划表
(月)
报送单位(部门):年月日
备注:本报表为月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前。
附表二
司法行政系统新闻宣传通讯员(联络员)登记表
报送单位(部门):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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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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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 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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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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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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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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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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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上报通讯员辖市、区局机关可多于1名,市局机关部门、律师事务所、司法所等单位各报1名,辖市、区局同时上报分管领导、扎口管理部门和具体负责人(联络员)。
联系人:辛剑锋张伟;地址:龙城大道1280号1号楼B座612;电话:85681630 85681629;传真:85681630;电子邮箱:czsfxc@163.com;新闻宣传QQ群号码:42114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