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江苏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暂行规定 |
索 引 号:014109445/2003-00002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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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省政府 |
生成日期:2005-05-01 |
公开日期:2008-03-12 |
废止日期:有效 |
内容概述:本规定共分九条,旨在切实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行政监督,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长效工作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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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全省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行政监督,建立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各司其职、部门之间密切配合的长效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坚持平等协商,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省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建设、交通、水利、经贸、外经贸、财政、监察等行政监督部门为成员单位。必要时,可邀请其他有关部门参加。 第四条 省招投标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分析招投标市场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商议解决方案和办法; (二)研究拟定有关招投标活动的重大政策建议,为相关立法、修法以及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三)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从招投标技术层面就法律法规适用等问题,提出执法执纪的依据和处理意见; (四)协调、解决有关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争议; (五)加强部门之间在起草招投标配套政府规章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时的沟通和协调; (六)组织对招投标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开展联合调研,对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进行联合执法检查; (七)相互通报招投标方面的信息,交流招投标方面的材料、文件; (八)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部门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因工作需要或者成员单位要求,可以适时召开。 部门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召集。各部门承担招投标管理和监督工作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参加。 会议内容及具体时间,由会议牵头单位发文通知。 第六条 对于重大问题或者特殊问题,应当召开由各部门分管招投标工作的负责人参加的部门联席会议。 第七条 部门联席会议通过集体讨论、协商一致后,将会议议定事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印发各有关成员单位。 对于会议纪要明确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难以达成统一意见的问题,会议纪要中应当明确表达。对于重大事项可以联合向省政府请示。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要主动分析研究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问题,部门之间应当加强联系和沟通,互通信息,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及时、有效地解决招投标行政监督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充分发挥部门协调机制的作用。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 5 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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