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推动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企业信用理念和信用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和投资环境,进一步规范企业的信用(合同)管理工作,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现将常州工商局等五部门(单位)制订的《常州市企业信用(合同)评价实施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常州市企业信用(合同)评价实施意见(试行) 为推动常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探索建立依法监管、社会监督和企业自律相统一的企业信用(合同)监管体系和科学的企业信用(合同)评价方式,根据《常州市信用征信评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评价办法和原则 (一)企业信用(合同)评价是指:在本市企业自愿申报的基础上,由征信评估机构,运用计算机数学模型定量分析方法,对该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合同)状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分别向常州市企业信用(合同)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常州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以下简称信用协会)申报认定,认定该企业申报期内的信用(合同)等级的评价活动。 评审委员会由市信息办、市计委、市经贸委、市工商局、市信用协会等部门组成。 征信评估机构是指:征集信用信息,向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咨询,接受委托评估服务的中介组织。 (二)评审委员会在常州市信用征信评级监督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制定企业信用(合同)评价的规则,监督企业信用(合同)评价的过程,指导征信评估机构和信用协会开展企业信用(合同)综合指数评估工作,认定“AAA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申报省级以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工作。 信用协会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事务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受理企业信用(合同)等级认定的申报,审核企业申报的资料,根据评估报告分值认定“AA重合同守信用”企业、“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推荐市级以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并建立认定企业的信用(合同)档案。 征信评估机构应采用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价标准(包括数学模型和计算机软件),以及征信评估机构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并出具企业信用(合同)评估报告。征信评估机构有偿提供咨询、评估服务。征信评估机构对被评估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三)企业信用(合同)评价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评价内容和等级 (一)申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本市依法登记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2、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注重诚实守信; 3、有符合本企业特点的信用管理机构、人员和信用管理制度。 (二)企业信用(合同)评价的内容: 1、信用管理水平,包括: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情况;信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信用管理人员情况;合同规范情况等。 2、合同履约能力,包括:偿债能力;资产运营能力;盈利发展能力;筹资能力等。 3、合同履约状况,包括:合同履约率;合同履约率变动趋势;客户履约满意度;银行信用等。 4、社会信誉,包括:优良信誉和不良信誉。 (三)申报企业信用(合同)等级的企业,评估分值在90分以上,可认定为“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估分值在80—89分,可认定为“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估分值在70—79分,可认定为“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连续三年获得市级“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的,可申报省级以上企业信用等级认定。 三、认定的程序 (一)征信评估机构接受企业的委托,对申报资料逐项录入评估系统,并结合企业其它信用信息,得出评估分值,形成评估报告。 (二)申报认定工作应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信用(合同)等级认定申请书》; 2、企业信用(合同)评估报告;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信用评价信息表》; 5、企业信用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6、社会信誉有关证书复印件; 7、《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登记表》(新申报企业填写); 8、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三)信用协会根据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征询企业在近二年内的经营活动中有无下列行为: 1、有不良行为记录或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2、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 3、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有以上情形之一的不予推荐认定。 (四)信用协会根据本实施意见之规定,进行认定、推荐申报企业的信用等级。 (五)向社会公告认定信用等级企业的名单。企业信用(合同)等级每年复检一次。 四、监督管理 (一)企业信用(合同)评价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的企业分类监管相结合。取得“AAA级重合同守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享受免检企业待遇;取得“AA重合同守信用”等级的企业,可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年检A级通过、免实质性审查的重要依据。 连续三年获得“AAA级重合同守信用”等级的企业,可免年度复检。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免费享受协会提供的培训、咨询、合同纠纷调解服务。 (二)信用协会应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建立企业信用(合同)档案,供社会查阅、查询。 信用协会应对取得信用等级的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 (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行为的,信用协会应取消其申报资格,并在二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合同)等级认定的申报。 未取得企业信用(合同)等级认定的企业,伪造认定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信用协会应予以记录并在二年内不受理该企业信用(合同)等级认定的申报。 (四)已取得信用(合同)等级认定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撤销已认定的企业信用(合同)等级,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1、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等严重违法活动的; 2、企业因失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执法机关处罚或在上一年度的经济诉讼(仲裁)中有二次败诉记录的; 3、签订无效和违法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4、不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导致国有、集体资产权益严重受损的; 5、无故不参加年度信用(合同)等级复检的; 6、信用(合同)低等级冒用高等级从事经营活动的; 7、有其他情形认为需要撤销信用(合同)等级的。 (五)企业在认定过程中、或在认定后出现上述情形的,信用协会应向社会公示。 (六)征信评估机构不遵守本办法规定开展企业信用(合同)评估的,严重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评估报告、经教育不改的,评审委员会不采用其评估结果;情节严重的,有泄露被服务单位商业秘密等行为的,取消其企业信用(合同)评估资格。 五、其 它 (一)本实施意见由常州工商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批转之日起施行,“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比活动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江苏省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常州市信息化办公室 常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常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 常州市企业信用管理协会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8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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