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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索 引 号:014109445/2005-0000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5〕14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5-08-08 公开日期:2005-08-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定了项目核准和备案的具体内容、做法、法律效力等
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常州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最近,省政府以苏政发[2005]38号文下发了《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核准暂行办法)、《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备案暂行办法)、《江苏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江苏省核准目录),现将该文件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核准暂行办法
  1.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具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是指县级(含县级)以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鉴于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享有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并考虑武进区原来项目管理的连续性,特授权其具有市权范围内的核准权限。
  2.核准暂行办法中明确,项目申请报告要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我市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另行发布。
  二、关于备案暂行办法
  1.省属企业、市管企业和跨辖市(区)行政区域的基本建设类投资项目由市发改委备案,技术改造类项目由市经贸委备案;其余项目按属地原则,由项目所在地的辖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2.各级备案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分析,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项目备案资料报送市发改委和市经贸委。
  三、关于江苏省核准目录
  1.凡“目录”中规定由“市、县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不再划分核准权限,市、县级具有同等核准权。
  2.涉及跨县(市、区)的项目,一律由市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严格执行新的项目核准和备案制度,各司其职,确实履行好项目管理的权利和责任,切实按照“便捷、简明、高效”的要求,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有效服务企业。

二○○五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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