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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07-0018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7〕450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7-09-03 公开日期:2007-09-0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分五章提出进一步规范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管理,提高项目计划性和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的措施
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三日

常州市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及政府投资管理,提高项目计划性和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作用,促进我市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是指市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的非盈利性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资金包括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非税收入和其他政府性专项补贴资金。
  第四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明确的“确保重点、压缩一般、统筹安排、适度增长”原则,实施项目计划管理、资金预算管理。

第二章  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资金的安排原则

  第五条 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以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重点社会事业项目为主,优先安排列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政府工作目标的项目。
  第六条 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列入计划的相应社会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政府投资以土建项目为主,房屋装潢、设备采购等原则上不纳入范围。
  第七条 对社会事业项目的政府投资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立项审批,新开工项目政府投资一次核定总额,按建设周期分年度实施。对在建结转项目确需进行政府投资的,根据建设规模按程序安排一次性政府投资资金。

第三章  社会事业项目政府投资资金的审定程序

  第八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由教育、卫生、民政、体育、文化等各社会事业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项目计划、建设规模、投资总量、申请政府投资金额等进行初审汇总,以正式文件形式于每年九月底分别上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
  第九条 上报的申请材料原则上需附报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可行性报告、自筹配套资金落实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市财政局审核、汇总市各主管部门上报的社会事业建设资金需求、政府投资金额,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社会事业项目建设的支出需求,提出年度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总规模。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常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结合我市经济形势的发展现状,对上报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资金需求进行综合平衡,按轻重缓急提出次年度项目政府投资资金需求情况。
  第十二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根据年度安排投资总规模及项目投资需求共同研究,提出“年度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计划”,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市政府批准“年度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计划”后,由市财政局列入次年度财政预算,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联合发文,正式下达次年度社会事业项目建设政府投资资金计划。
  第十四条 年度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计划一经确定,年内原则上不再调整、追加。各相关部门提出确需实施的新增项目,在报市政府同意后列入次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拨付按下列原则进行:
  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不足10%的,由项目建设主体申请分次或一次性拨付;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10%低于50%的,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审核后,按项目建设进度序时拨付;
  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额超过50%的,按财政投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有关资金拨付要求进行。

第四章  社会事业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社会事业项目的监督。市规划、国土、建设、审计等相关管理部门履行各自职责,配合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对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实施有效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社会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项目建设主体应该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超过50%的重点社会事业项目,应积极推进“代建制”管理模式。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资金实行跟踪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定期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条 加强社会事业项目的审计监督。
  参与社会事业建设项目审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实行政府采购。其中: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比例不足10%的,可由建设主体自行委托政府采购机构确定中介机构开展审计监督,审计费用按规定列支;政府投资资金占总投资额超过10%的,其实施审计的中介机构按政府性建设项目实施政府采购,审计费用从政府投资资金中列支,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资金使用效益等定期进行分析和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7年起执行。各辖市、区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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