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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5-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5]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5-01-04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我市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的入学原则、条件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3号

 

关于转发市教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

工作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5]3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发展计划委、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物价局、法制办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茸与发展的决定》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文件)的精神,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根据江苏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苏教基[2004]38号文件、苏财教[2004]100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推进我市依法治教、实施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落实“富民强市”战略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伴随我市城市化的推进和农村产业的结构调整,城市流动人口不断增加,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人数也将不断增加。各级政府要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意识,认真扎实地做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工作。

    二、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由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接纳为主。学生到公办中小学就读,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流入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向住所附近中小学或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学校同意或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就读学校后,按照学籍管理规定办理入学手续,公办中小学不得拒收符合条件的学生入学。

    三、进城务工就业的农民子女入学需向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有关材料:

    (一)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有学习能力,年龄在15周岁以内,未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学籍资料;

    (二)居民户口簿、有固定住所(产权房屋或租住的房屋)、监护人在流入地不少于一年的暂住证;

    (三)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等);

    (四)符合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有关证明(可由监护人提供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对符合以上条件,在流入地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除按照国家、省、市规定收取杂费、课簿本费和住宿费外,一律不得收取借读费、择校费,更不得要求捐资助学或摊派其他费用,对家庭经济却有困难的要酌情减免费用。

  四、流入地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纳入当地义务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流动人口子弟学校的管理和扶持。各辖市、区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原国家教委、公安部颁布的《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定期对本地区流动人口子弟学校进行普遍的视导、督查,清理、整顿。对办学较好的学校,应加强指导、支持和帮助,予以表彰奖励;对存在问题特别是安全隐患问题的学校要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立即取消;对未经办学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学校要坚决依法取缔,并妥善安排好在校学生到其他学校就读。今后,原则上不再审批专门招收流动人口子女的学校。

    五、各辖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有关部门要齐抓共管,各负其责,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各辖市、区要充分利用布局调整闲置的校舍和设备,积极妥善解决好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纳入当地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接收就学、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公安部门要主动和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供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有关情况。发展规划部门要将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市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统筹预算内外资金,建立相应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公办学校按规定安排相应经费,对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适当补助。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数量,合理核定接收学校的教职工编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364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使用童工行为。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动员、组织、督促本社区流动人口依法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对未按规定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父母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尽快送子女入学。

    六、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大力关心和支持。各辖市、区要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广泛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努力创造条件,尽可能安排流动人口子女在公办学校就读。积极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捐款、捐物,资助家庭困难的流动人口子女就学,不断提高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率。

    七、本意见从2005年春季新学期开始执行,2004年秋季学期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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