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2006]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市教育局、规划局、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制定的《关于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教育设施配套的实施意见 市教育局 市规划局 市建设局 市国土局 市财政局 为切实解决本市新建住宅开发建设中教育设施配套问题,根据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省、市《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据《2004——2020年教育布局专业规划》及住宅开发中教育设施的具体配套指标要求,规划部门在编制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由教育部门结合地块周边教育资源布局,按有关规定提出该地块的中学、小学、幼儿园的具体配套实施方案。 二、按规定需在地块内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中学、小学、幼儿园),由规划部门在审定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初步确定其用地位置及规模,在审定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时,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进一步明确教育设施的具体位置、用地边界及规划布局,作为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由开发商按规划要求自行配套建设(审定后的规划指标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必须征得教育部门同意)。竣工并经验收合格后,应整体移交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 三、需在地块外易地增建的配套教育设施,由国土部门将规划配套教育设施的指标载入地块招标文件,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开发商需承担教育设施配套的相关内容。 四、公办中学、小学、幼儿园用地均作为划拨用地,属国有资产。 五、地块内自行配套建设的教育设施与地块外易地配套增建的教育设施,根据各区域中住宅开发总量及需配套建设的项目实施,项目建设资金比例按中学、小学、幼儿园分别占4:4:2的份额确定,不足部分由市、区在教育经费中安排资金,重点解决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设施配套任务。 六、原有中学、小学、幼儿园教育设施的撤并纳入市、区教育总体布局,统一管理。经批准撤并的学校,其置换所得教育资产的收益应全部用于新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七、本着先配套后改善的原则,由市教育部门依据教育发展规划,将中心城区当年需实施的教育配建项目统一汇总上报市政府,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八、市建设部门在新建住宅竣工验收备案时应严格把关,对于超面积的住宅,开发商应足额补交相关配套资金,其中属教育设施配套的统筹用于教育设施建设。 九、新建住宅小区的学区由市教育部门划定。开发商在完成教育设施配套任务后,凭公建配套验收证明等相关资料到市教育部门统一办理入学入园手续。 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市教育、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等部门定期召开碰头会,及时沟通教育设施配套项目的实施情况,落实配套资金,检查项目进度,确保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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