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办发[1997]123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原则同意市教委《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八日 常州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办法 一、总 则 (一)为依法组织中小学教师进修,提高师资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教育法》、《教师法》和《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进修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以及各类中等学校和幼儿园教师。 (三)中小学教师进修,主要是指对中小学教师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技能培训。中小学教师进修分为以下四类:新教师培训、教师职务进修、合格学历进修、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进修。进修形式分业余进修和脱产进修两种。 (四)中小学教师进修应遵循全员参加,因地因人制宜,学用结合,注重质量实效的原则。教师进修实行继续教育证书制度,以5年为一个周期实施管理。 二、职责分工 (五)各级人民政府必须确立“教育发展,教师为本”的观念,将中小学教师进修作为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工作,列入本地区教育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予以落实。 (六)常州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主要职责是:制定本市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划和政策;负责市级中小学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和完善培训网络;组织实施中小学教师进修考核和评估;监督、指导辖市、区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监督指导教师进修学校的办学。 (七)辖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在常州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划与政策,负责本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保证教师培训经费,根据分工实施教师进修计划。 (八)市教育学院和辖市进修学校、常州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是中小学教师进修的主要基地。常州教育学院主要承担初中教师进修工作,还要承担省委托我市高中、职业高中教师进修的部分工作;辖市教师进修学校主要承担本地区小学教师进修工作;常州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主要承担市区小学教师进修工作,还要承担市委托初中教师进修的部分工作。 (九)中小学校长是教师进修的直接组织者,负责制定和实施本校教师进修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全校教师参加思想政治和业务进修,积极组织开展校内多种形式的教师培训。 (十)参加进修是中小学教师的义务,也是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取得教师资格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遵守本办法,在任职期间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分期分批参加进修和校内的培训。凡在规定时间内未被安排进修的教师有权向任职学校或所在地区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进修申请。 三、内容与形式 (十一)中小学教师进修的内容一般包括:思想政治教育和师德修养,专业知识扩展和更新,教育科学理论学习和教育实践研究,教育教学技能训练及现代科技教育等。 (十二)各类中小学教师进修的具体要求: 1.新教师培训。新教师必须参加以培养教育教学实践能力为主的培训。培训工作在教师进修院校制定的教育教学计划指导下,采取集中进修和分散自学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小学新教师的集中进修,各辖市的由所辖市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实施,各辖区的由常州市小学教师培训中心负责实施;中学新教师的集中进修由教育学院与各地教师进修学校联合实施。集中进修的时间在参加工作第一年内不得少于40学时。分散自学可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以及教研、科研部门开展的教科研活动结合。分散自学总学时不得少于80学时。培训期满经考核达到规定要求的,由教师进修院校发给新教师培训合格证。 2.教师职务进修。凡具有教师职务的在职中小学教师,必须根据不同职务要求,参加相应的教师职务进修。具有高、中级职务的教师,每年进修70—80学时,每5年累计不得少于360学时,其中必须有72学时集中进修;具有初级职务的教师,每学年进修40—45学时,每5年累计不得少于210学时,其中必须有100学时集中进修。集中进修由教师进修院校组织实施,可分为1—3次进行。 3.合格学历进修。凡未达到国家规定合格学历的教师,必须通过进修获得合格学历。 4.高一层次学历或第二学历的进修。已具有合格学历的教师,参加高一层次或第二学历的进修。 (十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规划要求,定期委托教师进修院校举办以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为目的的进修班,通过选拔,推荐优秀中青年教师参加由省、市、县(市)三级教师进修院校举办的骨干教师高级研修班,参加由高等院校举办的硕士研究生班(含课程班)以及其他高层次的专题研讨班的进修,积极推进“名师工程”的实施,加快在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培养一批面向21世纪的学科教改带头人和教育教学专家。 四、进修经费与条件保障 (十四)中小学教师进修经费以政府财政拨款为主,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政府财政拨款按教师工资的2.5%安排。地方教育附加费地方留用部分应安排5%的比例用于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进修。从学杂费中分别按小学、初中、高中每生每年2元、3元、4元提取,从教育附加费中拨出5—8%用于教师培养培训和学校干部培训。 中小学校应在业务经费和勤工俭学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教师进修专项基金。 教师参加进修或培训,除学费、培训费(含实验操作和实践活动经费)以外的其他费用,由教师任职学校或所在的乡镇按不同进修类别确定统一的补贴标准。 (十五)政府财政拨付的中小学教师进修经费由县(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专项列支,不得截留或挪用;其中直接用于教师进修院校办班的经费,由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在编制年度预算时一次划拨。 (十六)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师进修基地的建设,要按照规定的办学标准,保证对各级教师进修院校的投入,提供合格的办学条件,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 (十七)经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批准参加进修的教师,进修期间其职务评聘、工资晋升、住房分配等与其他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五、考核与奖惩 (十八)对中小学教师进修实行考核。考核成绩通过考勤与考试相结合,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认定,由学校记载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证书》。合格的进修成绩是教师职务评聘、晋级和选拔培训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教师的必备条件。 (十九)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教师进修工作的评估与监督指导,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中小学教师进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予表彰和奖励。 (二十)对违反本办法,侵犯教师进修权利,未积极开展教师进修工作的单位及其责任人,其上级主管部门应予批评教育,直至行政处分。 (二十一)教师晋升高一级职务,必须经过相应层次的继续教育,必须完成集中进修学时。无故不参加或中断进修,继续教育验证不合格,以及弄虚作假、骗取进修成绩的教师,由本人承担全部培训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缓聘或解聘其教师职务。 (二十二)对办学思想不端正,教学质量差,或未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而举办教师进修班的培训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停办或取消其办班资格。 六、附 则 (二十三)教师在集中进修期间,可免予参加其他进修。 (二十四)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中等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进修,可由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作另文规定。 (二十五)对违反本办法的申诉,涉及所属单位的由所在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涉及所在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由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二十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十七)本办法由常州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常州市教育委员会 一九九七年六月十六日 释义: 学校组织本校教师参加进修工作形式及学时计算 一、形式: 1、组织教师开展教研活动; 2、组织教师听讲座报告; 3、组织教师听示范课; 4、个人上公开课; 5、学校布置学习理论知识,撰写论文,组织交流; 6、基本功竞赛活动; 7、教学技能培训。 二、学时计算办法: l、教研活动,讲座报告、听名教师上示范课、教学技能培训按实时课时计算学时,基本功竞赛、学理论、撰写论文、组织交流可折算学时。 2、从教师教育教学的实际出发安排进修内容,实事求是计算学时,学校进修计划每学年报市教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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