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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1995-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1995]3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1995-01-26 公开日期:1995-0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我市中小学校舍的权属、校舍的管理和维护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常政办发〔1995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常州市中小学校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中小学校舍(含职业中学和各级教育部门所辖其他学校,下同)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校舍安全合理使用,延长校舍的使用年限,不断完善学校的配套建设,充分发挥教育投资效益,根据省政办[1983]16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舍的含义:学校校舍,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土地及附着地面的固定设施,其他建筑物、构筑物、运动场地、道路、林木、池塘沟渠及周围对外通道、校办工厂、农(林)场和植物园地等(以下概称校舍)。

    第三条  学校校舍,系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个人侵占或破坏。

第二章  校舍的权属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管的学校的校舍,各级政府(包括农村区、乡政府、人民公社和城镇街道办事处)拨给学校使用的公房和其他房屋,各级政府拨款兴建、征用、购买的校舍,各厂矿企事业单位拨给或支持学校建造的校舍,学校以勤工俭学的收益兴建的校舍,均属国家或集体所有,由市县(市区)教委(局)统一规划和安排,用于各项教育事业,并责成所属单位长期使用。各使用单位作为法人代表向土地、房屋管理部门申报土地、房屋使用权。

    第五条  学校使用的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的公房,产权属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学校办学期间,教育部门有长期使用权。此类校舍,如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不收房租的,校舍维修、养护由学校负责;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收取房租的,校舍的养护、维修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其他部门负责。

第三章  校舍的管理和维护

    第六条  学校校舍均按隶属关系由市教委、县(市)区教育(文教)局统一管理。县(市)区教育(文教)局要设置相应机构负责校舍管理工作,做好学校校舍建设规划,定期检查校舍安全情况,指导学校的校舍修建和养护。

    第七条  学校对本校的校舍管理和维护负有直接责任。学校应配备校舍管理和维护的专(兼)职人员,并根据市、县(市)统一要求建立校舍校产档案,编造固定资产清册。校舍档案应包括:

    l、校舍总平面图(1500l1000),图上应标明校舍“四至”,全部土地面积,房屋编号及建筑面积。

    2、各幢房屋的平面图及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应包括房屋名称、建设年月、结构、层数、建筑面积、工程造价、水电卫设备、历次维修等情况。

    3、各幢房屋的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4、运动场的施、竣工图及有关资料。

    5、全校给排水系统、照明、动力线系统、通讯线路及有关资料。

    6、历年校舍的增减情况及说明。

    7、县(市)区教育(文教)局应保存全县(市)区全部学校校舍档案,乡中心小学应保存全乡小学校舍档案,市教委应保存市区小学和委属各类学校全部校舍档案。

    第八条  学校(含停办或合并的学校)不得擅自改变校舍的使用方向,并要严格控制非教学用房的面积。任何学校不得将教室、实验室、图书资料室、学生宿舍、饭堂、运动场地等直接服务于教学和学生生活的用房(用地)改为工厂、仓库或家属宿舍。必须改用时,市区应报市教委、县(市)报县(市)教育局(教委)批准,按国家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法定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九条  学校(含停办或合并的学校)不得擅自将校舍与外单位交换校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与外单位发生校舍交换时,在不影响办学和对等的前提下,市区报市教委、县(市)报县(市)教育局(教委)批准,按国家有关法规,由有关部门同意并办理法定手续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条  学校不得擅自转让、出卖或出租(借)校舍。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挤占学校校舍。凡学校校舍转让、租赁,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教育事业发展、合理调整布局、城市建设和改造之需而撤并学校时,可转让撤消学校校舍,但必须在对等原则的前提下择地新建或扩大并入学校的校舍(在并入学校围墙外扩大整片土地),并保证用于教育教学。转让所得的差价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缴纳增值税。转让所得,市区由区文教局提出方案报市教委审批后实施,其转让所得由区文教局统筹安排使用。县(市)由县(市)教育局(教委)统筹安排使用,以利教育事业的发展。市区如将撤消的学校改作校办工厂和教工住宅,原则上也必须按上述规定执行,并重新办理规划和土地管理有关手续。

    2、严禁学校擅自出借教学用房和辅助用房。在确保教育教学必需用房的前提下,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市区报市教委备案),学校对暂时充裕的校舍,可暂时出租,如用作校办工厂,则必须由市、县(市)教委(教育局)批准。每期租赁期不得超过2年。租赁收入必须列入学校收入,用于房屋修缮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移作他用。

    3、学校在完成学校总体规划,经县(市)区教育部门批准(市区报市教委备案),并在不影响校容、校貌的前提下,可开发围墙经济。开发建设经费在不挤占教育经费的前提下自行解决,产权归学校所有。学校原有临街校舍可参与开发经营或租赁。围墙开发所建校舍和临街校舍的租赁,每期租赁期不超过2年。自营或租赁收入列入学校收入,其中用于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少于50%。

    4、市区城郊接合部学校布局调整,应报市教委批准同意,县(市)学校布局调整应报市教委备案,以利于教育资源配置。

    第十一条  凡擅自转让、出卖或出租(借)校舍、改变校舍使用方向的,市土地和房产主管部门要限期纠正,并给予一定的处罚,必要时要追究学校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领导要对校舍安全负责。要经常注意做好校舍的维修和养护工作,确保师生安全。要克服“重建轻修”的思想,发扬艰苦创业精神,努力延长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使用年限。对于房屋上起承重、拉结或支撑作用的屋架、墙壁、拉杆支柱等,不得任意拆除或凿动。发现有危险房屋必须拆除或重建的。应请房产部门鉴定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危房一经鉴定,在未采取措施前,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三条  学校应经常对全体师生员工进行爱护校舍的教育和安全教育,建立和健全校舍管理、值班护校、安全防火、环境卫生等各项管理制度。要发动和依靠全体师生,经常保持学校环境的整齐洁净,搞好校园建设规划和植树绿化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群众团体,城镇居委会和农村社队,都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爱护学校公共财产。

    第十四条  学校发生房屋倒塌或失火等严重事故,应立即报告所属市、县(市)教委(教育局),市、县(市)人民政府和省教委,并于15日内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处理情况,向有关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城市、县城、集镇等因政建设需要,农村因水利、公路等建设需要,学校必须迁让校舍时,应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责成有关建设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的迁让作出妥善规划。迁移学校一要保证学生就近上学,二要根据学校规模建设相应的校舍,并本着先建后拆的原则办理。

    第十六条  凡在学校周围兴建商场、工厂、文化娱乐设施和住宅,新建筑物应保证学校教育设施的良好通风和采光符合国标GBJ9986

    第十七条  为确保学校有良好的教育环境,各级政府应禁止在学校附近新建有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对已建有污染影响学校教育环境的单位,应按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好的和没有条件治理的单位,必须转产、停产或搬迁。禁止紧靠学校搞有碍学校通风、采光的高大建筑物以及有碍学校教育的其他建筑设施。各种车辆经过学校附近,应减速缓驶,禁放高音喇叭。

    学校本身不得在校园内和学校附近举办有污染环境的校办工厂,已办的应立即转产、停产或搬迁。

第四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教育部门主管的中小学(含职业中学)和其他各级各类学校,各县(市)、郊区、戚区农村可结合当地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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