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基〔2008〕1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及有关幼儿园: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幼儿教育改革和发展,不断提升幼儿园办园品质,依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及《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我局制定了《常州市特色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常州市特色幼儿园”的幼儿园必须是江苏省优质幼儿园,且具有一定的办学积淀,创建时间在3年以上。
二、《常州市特色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分A、B、C三级指标,其中A级指标5项,B级指标14项,C级指标25项,总分100分。总分在80分以上,且C1、C6、C8、C15、C16、C18、C21七项均达到A的幼儿园方可评为“常州市特色幼儿园”。
附件:《常州市特色幼儿园评估细则(试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幼儿园 评估 细则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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