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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常州市小学实施《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88/2005-0000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基[2005]1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5-03-29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小学实施《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方法作出了规定
关于常州市小学实施《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意见

 

 

 

 



关于常州市小学实施《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的意见

常教基〔200515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市区各小学

    为进一步巩固、发展“普九”成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学籍管理,省教育厅制定了《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文印发)。现就全市小学实施《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新生入学

    1.小学实行秋季入学。我市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盲、聋哑和智残儿童的入学年龄原则上为六周岁,必要时可延缓至七周岁入学。

    2.公办普通小学招生在每年六月底至七月初进行,小学最迟应在六月十五日前发布招生通告。凡年满6周岁的学童,由其法定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小学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监护人须出示其居住证件(房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等)、监护人及其适龄学童的常住户籍证件和幼儿园家庭联系册。

    小学招生,可对学童的语言发展情况进行简单了解,但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汉语拼音、计算等测试。为保障适龄学童的受教育权利,小学对有当地常住户籍、且其监护人实际居住在本施教区的学童,除丧失学习能力者或虽有一定学习能力,但随着普通班学习难以适应者外,均应招收入学。

    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规划,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的就学咨询,在经医疗机构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后,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各地对确定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一般应安排入读普通小学,编入普通班进行特殊教育;对随普通班学习难以适应的残疾儿童,要转入特殊教育学校(班)就读。

    3.民办小学(含民营学校,下同)招生在每年六月份进行。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的地域范围招生。招收的新生名单须报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并在新学年915日前函告学生户籍所在地市或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按规定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凭有关材料到学校登记,学校在学额许可的情况下,必须接收学生入学,给予学籍。

    5.全市小学至迟在新学年开学前十五天,将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童的入学通知发给其监护人。新学年开学前一天,学童凭入学通知到学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后,即取得学籍。

    6.小学采用班级授课制,班级的组织形式应为单式。新生编班每班学额以不超过45人为宜。

    小学不设重点班、快慢班。小学确因教改实验需要设实(试)验班,必须经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7.新生入学后,应使用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建立学籍号的方法,以市(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的通知为准。

    学生花名册于每学年初由学校按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统一造册,一式两份,一份留校,一份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

学生在小学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

    二、关于转学

8.学生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准予在公办小学之间转学:全家户籍及家庭住址跨省、市迁移者;户籍在本市(辖市、区)内、家庭住址迁离原就读小学施教区、且路途较远到原小学走读有困难者。邻近学校原则上不相互转学。

    学生转学,由监护人凭全家户籍及居住地变更证件、当学期成绩报告单先向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小学办理“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附表一)(跨省转学除外);然后向学生在读小学提出书面转学申请(申请时须出示户籍及居住地变更证件,并附相关复印件和转入地小学“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学校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向教育主管部门上传审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将批准信息传给学校。学校收到批准信息后出具“转学证明”(附表二),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交学生带到转入学校。学生转学申请和“同意接收证明”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和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外省转入学生持学生学籍卡),并同时上传学生信息至教育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和居住地变更证明原件。

    9.学生要求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手续同公办学校。原在读小学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予支持。

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入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

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公办小学,如确属特殊原因,则由学生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手续同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10.小学接收转学生一律不得进行编级考试、入学考试、变更转学生就读年级。学生休学期间转学的,转入小学应待其休学期满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准其复学。

    三、关于借读

    11.学生应在户籍所在地就学。学生监护人双方系因公出国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者、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者、长期支援边疆建设者、现役军人(含武警),其子女可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借读费按省颁规定收取。学生因个人或家庭原因拟到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借读,须经本市(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同意。

    12.借读手续:在籍学生申请借读,由监护人向借读小学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附表一),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学生监护人向在读小学提出书面外出借读申请(申请须附借读小学的“同意接收借读证明”),学校同意后出具“借读证明”(附表三),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外出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一并保存以备查。

13.学籍所在地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借读学校;学生返回学籍所在地学校时借读学校要将借读学生的电子档案拷贝给学生带到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有关成绩评定、奖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电子档案上。借读学校在借读学生离校时要留存学生电子档案。

外省到我市借读的学生,没有收到原校《学生登记表》的,学校应为其建立电子版的《学生登记表》,学生离校时打印纸质《学生登记表》(附表四)封好后让其带回原籍,电子版《学生登记表》留存。

14.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一律不得变更年级。

四、关于休学和复学

    15.学生因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个学时(7周)仍不能上学的,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并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出具“休学证明”(附表五)。学生因病提出休学的,须经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并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须由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出具证明。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或出境休学申请,出示出国护照、签证等有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学校审核并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出具休学证明。出国、出境所需的学业成绩、就读年级等证明,学校应如实开出。

    学生休学日期、原因必须记入学生电子档案。休学证明存根与休学申请及有关证明由学校存档。

    16.学校在收到休学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必须给予学生监护人明确的答复。休学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的自批准之日计算。学生休学期限为一年,不得随意提前或推迟复学,也不得中途到其他小学上学。学生休学期满因病或因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仍不能复学者,应提出申请,学校报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在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

    学生出国、出境休学期满后不能复学的,由学校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注销其学籍。

    17.学生休学期满,由其监护人提出复学申请,并持休学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核并报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学校发给“复学证明”(附表六),并将信息记入学生电子档案。学校可根据复学学生实际学力程度并征求其本人及监护人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复学时可根据学生本人要求回原级就读,也可到下一级就读。出国、出境就读的,复学须回原级。

    五、关于成绩考核和升级、留级、跳级

    18.成绩考核包括学业成绩考核和操行评定。

    学校应从德、智、体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按学期向其监护人报告学生素质发展情况,并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19.小学应按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的要求,通过多种形式评测教学质量,语文、数学每学期进行期末一次考试,考查着重在平时进行。其它学科只进行平时考查。

    体育、音乐、美术学科,如因学生生理上的缺陷(如跛足、喉病、色盲等)或因病尚未恢复健康,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可免考或免考其中一部分。学生免考科目应在其登记表上注明,不评定成绩。

    20.学生各科学期成绩采取结构考核和综合评定的方法。考核记分办法,一般可将定量考核的成绩采用百分制,定性考核的成绩采用等级制,但记入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单和登记表必须转换成等级制。两者转换的关系是90分以上为优秀、89-75分为良好、74-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学年成绩评定以第二学期为主,要看一惯、看发展,以激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学生各科学年成绩有不及格者,学校应于新学年开学前组织补考。补考成绩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

21.学生操行每学期评一次,应根据《中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来评定。

22.学生体育成绩按照国家颁发的体育合格标准评定,未达到标准的为不合格。

学校应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记录学生的考试、考查成绩和学生健康情况。

23.学校对成绩优秀的学生要加强培养,对学校有困难的学生要耐心辅导。全市小学实行不留级制度。

    24.少数智力超常且身体健康的学生,由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参加上一年级考核成绩优秀、学校批准,可以跳级。跳级应在学年度开始时进行。学生跳级,由学校在学生电子档案中进行学籍变动,并上传教育主管部门。

    六、关于毕业、修业和升学

    25.小学毕业考试在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由学校(农村由乡镇中心小学)命题、制卷、组织考试。学校可以委托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帮助命题、制卷。

    26.学生学完小学规定课程,操行合乎要求、考试科目毕业考试成绩及格、体育及格者,允许毕业,由学校报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小学毕业证书(附表七);考试科目毕业考试成绩有不及格者,准予补考。补考后考试科目仍有一门不合格者或体育不及格者,不予毕业,由学校报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后发给全省统一的小学修业证书(附表八)。

    27.应届小学毕业班学生除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者外,不论是否达到毕业程度均升入初中。市(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按相对就近入学原则,组织持有当地户籍的小学应届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工作。

    28.公办小学借读学生的毕业、升学事宜,按以下原则办理。

    借读学生原则上应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借读学生回户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的,借读小学至迟应在五月底前出具学业证明,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将拷贝学生电子档案一并交学生监护人。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盖章的学业证明复印件与借读学生电子档案一并由借读学校留存。

    经市(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核准同意继续借读初中的小学应届借读生,可在借读小学参加毕业考试,领取文凭并升学。小学应届借读生继续在我市借读初中的,升学后由借读初中函告借读学生户籍所在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9.民办学校应届小学毕业班学生可直接升入本校初中部,升学后由民办学校函告学生户籍所在地市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应届小学毕业班学生要求升入公办初中的,应向户籍所地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该类学生升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提交申请应在当年的四月底前完成(学生可在民办学校学完小学规定课程)。

    七、关于奖励和处分

    30.学校对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应予以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应记入学生电子档案。

    31.学生屡教不改,严重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修订)》,学校管理和社会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因违法犯罪经人民法院判决须服刑、收容教养的学生,服刑、收容教养期满将超过十六周岁的,由学校提出报告,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取消学籍。

    32.学生在受处分后一年内,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已记入学生电子档案的在学生电子档案注明。

    33.学生受拘留、收容教养期满,年龄在十六周岁以下的小学生,持批准单位证明,可向原就读小学申请回原级就读,原校应予接收。

    八、实施要求

    34.各辖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配有学籍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并督促、检查、指导当地小学的学籍管理工作,定期(每年九月下旬)组织学籍会审,及时纠正和处理学籍管理中积存的问题。

35.小学教导处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工作,按要求建立和健全学生的电子档案,并妥善保管,不得擅自填写、更改和公开学籍信息,学籍管理信息要按所授权限进行管理。要严格执行新生入学、学生转学、借读、休学、复学和毕业、修业等规定,不得为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的学生更改或重新制作学生电子档案等材料。

36.任何学校对事前未取得对方学校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的学生,不得出具转学、外出借读证明;转学、借读手续不齐备的学生,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收。

    37.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提出报告并附有关证明材料,报经上一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注销其学籍。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应立即向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事发后24小时内书面上报省、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

    38.全市小学要建立、健全学籍管理档案。在籍学生花名册、登记表应分班存放。各种学籍管理表册、资料应按年归档、编目登记,以便随时查阅。毕业班学生花名册、登记表、毕业班学生合影件、有关学籍管理的各种年报表、统计表,永久保存;学生转学、外出借读、休学、复学的有关证明、存根和学生毕、修业证书存根等资料,长期保存。每一届学生的电子档案要长期保存。

39.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经发现由有关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立即纠正处理,由此引起的后果由监护人负责。

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如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要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对相关人予以教育帮助,情节恶劣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36条规定的,要对学校法人代表和相关责任人做出行政处分。

民办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借读手续学生的,视作管理混乱,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40.本实施意见从二00五年小学秋季开学起执行。各地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学习,逐级培训,使学校的学籍管理人员、教师提高认识,明确要求,自觉地执行规定。

    41.本实施意见未述及的部分,均按《江苏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规定》(苏教基[2004]33号文)执行。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常州市教育局。

                      二ОО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小学  学籍  管理  意见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5年3月29印发

共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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