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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05-000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基[2005]2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05-08-25 公开日期:2008-04-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常州市幼儿园课程内容、实施等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幼儿园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教基[2005]29号

 


 


常教基〔200529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局属幼儿园:

    现将“常州市幼儿园课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幼儿园课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课程管理,提高幼儿园课程实施水平,引导幼儿主动学习,促进身心全面和谐发展,依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各类托幼园所。

第三条:幼儿园课程是基础教育课程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幼儿园教育目的的手段,是帮助幼儿获得有益的学习经验,促进其身心和谐发展的各种活动的总和。

第四条:幼儿园课程建构的基本理念是:课程目标以幼儿和谐发展为取向,课程内容以整合开放为特点,课程实施以活动体验为特征,课程评价以发展为导向,课程管理以民主为原则。

 

第二章   课程目标

第五条:促进幼儿健康水平以及情感、态度、认知能力、技能等方面发展,养成健康活泼、好奇探究、文明乐群、亲近自然、爱护环境、勇敢自信、有初步责任感的良好个性品质。

第六条:幼儿园课程的主要目标:

1.促进幼儿身体正常发育和机能的协调发展,增强体质,培养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和参加体育活动的兴趣。

2.培养幼儿正确运用感官和运用语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进对环境的认识,培养有益的兴趣和求知欲望,培养初步的动手能力。

3.增进幼儿积极的社会性情感,丰富社会生活经验,促进交往能力的发展。

4.培养幼儿初步的感受美和表现美的情趣与能力。

 

第三章   课程内容

第七条:幼儿园课程内容的选择应从幼儿的生活出发,关注周围环境资源,拓展幼儿的经验和视野,以满足幼儿的兴趣和需要。

第八条:幼儿园课程内容的组织应充分考虑幼儿的学习特点和认知规律;处理好各阶段的纵向衔接,同时重视各领域内容(健康、语言、科学、社会、艺术)的有机联系、相互渗透,注重启蒙性、综合性、趣味性、开放性、活动性,寓教育于生活、游戏之中,有利于幼儿循序渐进地学习。

 

第四章  课程实施

第九条:各幼儿园要综合考虑本园实际、社区资源、办园特色以及幼儿个性发展的需要,选择以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的教材为主,其它教材为补充,编制出具有可行性的课程实施计划,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创造性地实施课程,逐步构建体现本园特色的园本化课程实施体系。

第十条:教师在课程实施中应充分发挥自主性和创造性,并在教育实践中不断提升专业水平。原则上,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市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的选择性课程比例分别不超过20%10%

第十一条:教育内容要融于幼儿生活、运动、学习、游戏等多种活动中,课程实施强调活动性和体验性,强调活动的教育价值,注重活动的过程体验,优化教与学的方式;要整体考虑活动的预期目标与活动的展开过程,使幼儿在获得经验的同时,发展认知能力,丰富情感体验。课程实施强调计划性与灵活性的统一,集体、小组与个别活动相结合,教师要充分发挥教育机智,抓住最佳教育时机,以满足幼儿个体发展差异的需要。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课程实施中的作用,以实现教育内容的呈现方式、幼儿的学习方式及师生互动方式的变革,为幼儿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更丰富的资源和更宽广的空间。

第十三条:幼儿园要合理安排各活动的时间比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每天保证两小时户外活动时间,其中一小时为体育活动。适当控制集体学习活动的时间,大班每天一般不超过一小时,幼儿年龄越小,集体性的学习活动时间须相应减少。一周集体活动安排应依据《纲要》兼顾各领域全面发展的要求。

第十四条:各幼儿园应加强与家庭、社区的密切合作。积极创造条件,让家长认同、支持、参与幼儿园课程的开发和实施。充分利用家庭、社区及周边环境的教育资源,扩展幼儿生活和学习空间。多途径地协助家长提高家庭教育的能力,共同促进幼儿的健康成长。

 

第五章   课程评价

第十五条:课程评价是幼儿园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了解课程的适宜性、有效性,提高幼儿园课程实施质量的必要手段。

第十六条:建立多元的课程评价体系,不仅要评价课程目标、课程内容、课程实施,而且要评价课程计划、幼儿发展、教师成长等。既要评价由教师预设的课程,也要评价由幼儿生成、教师支持发展的课程。课程评价要考虑到目标的全面达成。园长、教师、幼儿、家长等是课程评价工作的参与者。

第十七条:教育活动评价的过程是教师运用专业知识分析教育实践、解决问题的过程,也是教师自我成长的重要途径。教育活动的评价应贯穿于一日活动,并伴随着教师的日常工作自然地进行,在评价中既要重视过程,又要关注结果。

第十八条:对幼儿发展的评价要尊重幼儿在经验、兴趣、学习特点等方面的个体差异。评价要以发展的眼光看待幼儿,既要了解幼儿现有的水平,更要关注他们的发展潜能。幼儿发展评价要重视在日常活动中采用观察、记录、交谈、幼儿作品分析、建立幼儿成长档案以及与其他工作人员、家长交流等多种方式了解幼儿的发展状况。

第十九条:各园应根据园本化课程实施体系,制订相应的各年龄段幼儿发展情况测查评估方案,每学期对幼儿发展状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条:课程评价宜重点考察以下方面:

1.课程对幼儿的发展所起的影响和作用。

2.课程方案本身的合理性,即课程的设计是否合理,尤其应考虑预设与生成的适宜性。

3.课程实施的环节、策略的适宜性。

 

第六章  课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教育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精神,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常州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幼儿园课程的管理工作,并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向全市各幼儿园推荐适宜的课程教材供各园选用。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进行园本化课程的开发和实施。

第二十二条:园长是幼儿园课程改革的第一责任人,幼儿园要成立课程领导小组,负责本园园本化课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同时要加强课程实施的培训工作,完善课程的园本培训机制。

第二十三条: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市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开设选择性课程必须先报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幼儿园开设英语等特色课程应上报常州市教育局审核批准,教师必须具有相应专业资格并持证上岗,课时安排必须放在选择性课程和兴趣活动时段,不得挤占正常教学活动时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常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五年九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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