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教发〔2004〕27号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精神,我局对《常州市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审批程序及办法》(常教发〔2004〕9号文件)中的相关条款作了修改。现将《常州市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审批程序及办法(修订稿)》印发给你们,同时废止原常教发〔2004〕9号文件。请各地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附:常州市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审批程序及办法(修订稿) 二○○四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学校 简易 审批办法 印发 通知 常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9月20日印发
附: 常州市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审批程序及办法(修订稿)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常州市流动儿童少年简易学校(下称简易学校)由各辖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二条 设立简易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举办者在筹建简易学校前,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征询意见。 第三条 申请筹设简易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财产权属;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及相关的有效证明文件。 第四条 审批机关自受理筹设简易学校的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第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简易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学校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六条 具备规定的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直接正式设立,并提交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第3、4、5款。 第七条 简易学校申报设立时有下列情况的应在整改后再行申报: 1、房屋结构和电路安全未经安全鉴定; 2、消防安全未达标; 3、举办学生食堂的未取得卫生许可证; 4、学校资产、设施设备未达基本办学要求的。 第八条 简易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简易学校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审批正式设立简易学校申请,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简易学校的,发给办学许 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简易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现已擅自举办专门招收流动儿童少年的学校经各辖市(区)人民政府进行全面检查,凡符合或基本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要求的简易学校应当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补办审批或登记备案手续,提供相关的材料,提供的材料见本办法第三条和第五条的第3至第5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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