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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第二批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88/2012-0012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义务教育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教德〔2012〕17号 发布机构: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2012-05-22 公开日期:2012-05-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对第二批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创建原则、参评对象、评估内容和办法、评估程序等作出了具体说明
关于开展第二批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工作的通知

各辖市、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学校,各职业学校:
  为深入贯彻《常州市学校德育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常教发〔2012〕5号),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常教基〔2010〕27号)和《常州市中小学生命教育课程实施意见》(常教德〔2012〕7号),进一步深化学校生命教育,不断提升全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化和普及化水平,在首批市级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的基础上,现开展第二批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认真落实常州市德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普及化,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践性、针对性与实效性,提升我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整体水平,促进中小学生健康、和谐、全面发展。
  二、创建原则
  1.激励性。发挥评估的激励导向功能,鼓励学校积极展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成绩,引导学校科学、规范落实心理健康教育工作要求。
  2.发展性。客观评价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际效果和达标水平,及时指导受检学校深入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3.创新性。提倡学校根据实际和学生需求,自主探索心理健康教育的新思路、新模式,创造性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三、参评对象
  全市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
  四、评估内容和办法
  创建标准按学段分为小学、初中、高中和职业学校四类,分别从“规划管理”、“组织实施”、“氛围营造”、“队伍建设”、“经费与实施”和“特色创新”六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具体标准见附件1《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标准(试行)》)。
  评估将综合采用材料审核、汇报答辩、现场考核等方式进行。材料审核不合格的学校,不得进入汇报答辩,汇报答辩合格学校方可进行现场考核评估。
  五、评估程序
  (一)学校自评与申报(5月20日——6月30日)。
  申报必备条件(同时满足):1.学校有专职或两个以上兼职心理辅导教师(兼职教师心理辅导工作量占个人总工作量的30%以上);2.有符合要求的心理辅导工作场所且能正常开展工作;3.有心理健康教育课程并排入课表。
  拟申报的学校,结合本校实际开展自查自评,认真填写《常州市心理健康合格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自评表》(附件3),并形成2000字左右的自评报告,于6月30日前将上述材料及申请提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学校直接报教育局。暑期做好迎评准备。
  (二)审核推荐(7月1日——8月15日)
  辖市、区教育局对辖区内申报学校进行认真审核、实地评估,坚持标准、宁缺勿滥,择优向市教育局推荐。局属学校的初审推荐工作由市教育局负责。
  (三)市级评估认定(8月20日——10月30日)
  市教育局组织成立由常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委员会成员和心理健康教育专业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对辖市区推荐的学校进行评估认定。
  对通过评估的学校,市教育局将授予“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称号。
  联系人:奉英;电子信箱:judy@czedu.gov.cn  联系电话:85681385。
  附件:1.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标准(试行)
          2.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申报表
     3.常州市心理健康教育合格学校创建自评表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DA004-D0100-2012-087+常教德〔2012〕17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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