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科技局,市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增强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常发〔2006〕15号)文件精神,加强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培育中小科技企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促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推动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江苏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苏科高〔2006〕36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型、专业型孵化器。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技术、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孵化器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核心内容,是培育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重要载体。孵化器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孵化器按其功能分为综合型孵化器、专业型孵化器和面向特定创业群体的专门孵化器。鼓励孵化器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市场化、发展专业化。
第四条 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及业务指导。经认定的孵化器负责对本孵化器的入孵企业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第二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条件
第五条 新组建的孵化器达到下列条件时可申报认定市级孵化器:
(一)孵化器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机构,发展方向明确,孵化器宗旨及内涵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
(二)具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其中综合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专业技术型孵化器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其中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60%;
(三)已有一定数量的企业入驻孵化;
(四)具备为入孵企业相适应的办公场地、通信系统、计算机网络等创业所需的基本设施,能为入孵企业提供物业、商务、技术、资金、市场、培训、人才、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综合型孵化器不得低于60%,专业技术型孵化器不得低于70%;
(六)内部管理机构合理,管理制度健全,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统计数据真实齐全,并每年按要求上报相关统计数据;
(七)专业技术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平台或专业化的中试基地,并具备相应的技术咨询和管理培训能力。
(八)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正常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第六条 进入孵化器的入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依法登记注册、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且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孵化场地内;
(二)属新注册企业或申请进入孵化器前成立时间不到2年的企业;
(三)企业从事的研究、开发、生产主营业务应符合常州市产业发展方向;
(四)企业注册资本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五)属迁入企业的,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六)科技企业孵化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市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孵化器,可向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市级孵化器的认定实行常年受理、分批认定的办法。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常州市创业孵化协会负责受理认定申请工作。
第八条 申请认定市级孵化器,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单位营业执照与孵化场地证明(包括房屋产权证及附图)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及其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管理工作人员名单、职务以及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孵化器主要管理制度;
(五)孵化器入孵企业、毕业企业和淘汰企业名录,及其工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与入驻孵化证明复印件;
(六)孵化器内实施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清单;
(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孵化器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八)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向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经所在地科技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送常州市创业孵化协会;
(二)常州市创业孵化协会对基本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实地考察,进行现场评审;
(三)对符合认定条件的申报单位,由常州市创业孵化协会报送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市级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委托常州市创业孵化协会对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开展两年一次的动态考评。对考核不合格的市级孵化器,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将提出警告,限期整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收回“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及标牌,并不再享受市级孵化器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 各孵化器须按国家、省、市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报送情况作为孵化器考核的重要指标。
第五章 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符合省级、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的市级孵化器,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或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三条 优先支持孵化器的能力建设;优先支持孵化器内的科技创新平台(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等)建设;优先支持在孵企业申报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十四条 对孵化器进行评估考核,考核优秀的按专项奖励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在组建、认定、考核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的,取消其“常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称号,收回证书及标牌,并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