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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96/2006-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2006)19号 发布机构:市委
生成日期:2006-07-01 公开日期:2008-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
市委、市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
常发(2006)19号

关于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意见

200671日)

 

为实施《常州市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及到2020年远景目标》,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和《省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创业若干政策的通知》精神,制定如下意见。

一、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一)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研究开发实际支出占当年销售收入比例超过5%的企业,可由企业纳税关系所在地政府从企业贡献中拿出部分资金给予奖励。

(二)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单独管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企业购置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最短可为3年。

(三)企业建立的省级以上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进口规定范围内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经税务部门审定,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可据实在当年技术开发费中列支。对新建国家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的企业,政府奖励50万元;对新建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企业奖励30万元。经费从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列支。

(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内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企业。

(五)建立“绿色通道”培育创新型企业,鼓励认定的创新型试点企业自主选题,对符合我市科技发展规划的创新项目优先立项支持。

(六)鼓励创建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技研发平台,创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增加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农业科技经费重点支持农业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农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等承担的农业科技创新项目。

二、加强产学研结合

(七)鼓励企业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科研成果项目或开展技术难题联合攻关。对企业提出的重大技术难题,采用公开招标形式征集合作方,市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

由企业主导创新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后,由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对其引进(合作)费用给予补助。

(八)鼓励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其它组织和个人在本市设立研发机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和企业集团(研发)总部,市相关科技计划优先给予支持。鼓励科研机构向科教城集聚,凡设立在常州科教城内的研发机构由科教城专项发展资金予以支持。

(九)鼓励国()外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等组织或个人来本市创办研发机构,开展专题技术开发,聘请国内外专家进行合作研究等,市相关科技计划实行择优资助。同时对国内企业到海外设立研发机构并取得研发成果的,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予以奖励。

三、推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

(十)对产业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由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土地指标优先保证并优惠土地出让价格。

(十一)对企业以税后利润投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可形成或增加企业资本金;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组建的企业,其职工的工资发放水平按“两低于”原则列支成本。

(十二)经批准的转制科研机构,从转制之日起或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房产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5年期满后,经审定可再延长2年。

(十三)以股权投入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该成果所占股份20%的股权;以技术转让方式将成果提供给他人转化的,其成果完成人可享有不低于转让所得的税后净收入20%的收益;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在项目盈利后3-5年内,每年可从实施该项成果的税后净利润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

(十四)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实施市及市以下政府科研项目形成的职务成果,自项目验收之日起第一年内,鼓励和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实施转化;第二年开始,对未实施转化的项目,由下达部门责成项目承担单位将该成果交技术产权交易机构挂牌转让。

(十五)对科技中介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科技中介机构为完成特定服务项目,聘请属于海外留学人员和国内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所支付的咨询费、劳务费可直接进入成本。

四、鼓励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十六)加强对引进技术和装备的跟踪服务。对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由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对政府核准或使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项目中确需引进的重大技术装备,项目业主应联合制造企业制定并实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鼓励外方与国内企业联合投标。

(十七)对项目业主使用重大自主创新产品或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由市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给予资助。引导项目业主和装备制造企业对国产首台(套)重大装备投保。

(十八)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和研发机构等均可公平参与申报地方科技攻关项目。鼓励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创造和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发展自主品牌。中方企业在扩大合资合作中,要更加注重对核心技术的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

五、支持科技创业

(十九)国家及省认定的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软件园、留学生创业园等科技企业孵化器,自认定之日起,暂免征收营业税、所得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经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取得软件证书的,可申请享受国家软件产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对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国家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的各类出口基地给予扶持。

(二十)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且由企业出资的横向科研课题的节余经费,允许用于由该项科技成果转化而兴办的科技企业注册资本金;成果完成人可享有该注册资本金对应股权的80%,学校享有20%。

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等活动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一)科技人员离开原单位从事科技创业的,其档案由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代行管理,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免收人事档案代理服务管理费用,其管理成本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

六、加强政府科技投入

(二十二)各级政府把财政科技投入作为预算保障的重点,年初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确保法定增长的要求。保证科技经费增长幅度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幅度,逐步提高财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例。加大各级政府对自主创新的投入,市本级财政科技投入在前几年倍增的基础上确保持续、稳定增长。强化政府对企业科技投入的引导,逐步提高全社会研发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

(二十三)市级财政科技投入重点支持常州科技发展“十一五”规划重点技术领域科技攻关,重大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重大专项的实施。辖市、区财政科技专项投入要加大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等的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

(二十四)对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发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等,设立专项资金给予支持。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专门经费,为国家、省重大专项实施提供配套支持。

七、加大政府采购力度

(二十五)由财政会同科技、经贸等有关部门按照公开、公正的程序对自主创新产品进行认定并公告,确定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在本市财政支出和政府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中优先给予政府采购。在政府投资的重点工程中,国产设备采购比例一般不低于60%

(二十六)市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单位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社会确定研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

(二十七)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政府定价的自主创新产品价格由生产经营企业自主确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其中,自主创新产品价格高于一般产品的,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

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采购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

八、优化科技投融资环境

(二十八)建立创业风险投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资金,允许风险投资企业按不高于总收益10%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拓宽创业风险投资退出渠道,加快本市区域性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为本市非上市股份制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转让和交易提供平台。

二十九)鼓励社会资金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和多层次风险分担机制。担保机构可按当年担保费的50%提取偿债准备金,按不超过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用于担保赔付。

三十)改善对中小企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服务,同级财政在科技经费中安排专门经费,对获得省财政新增科技贷款余额风险补贴的项目给予匹配支持。

九、加强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和保护

(三十一)推进本市的专利申请,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拥有量,对本市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获得受理的国内专利申请费、实审费给予全额补贴,发明专利授权后另给予一定的资助;对市重大专利向国外申请专利所需经费进行适当补助。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以及江苏省优秀专利金、银、铜奖的企业,予以专项奖励。鼓励全社会发明创造,加大对本市优秀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力度。

(三十二)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制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取得国家级驰名商标、世界名牌、中国名牌的企业,对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单位,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奖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出口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由市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

(三十三)将自主知识产权产出的数量、质量、实施效益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状况,纳入科技项目,特别是重大科技专项的评价指标体系,并进行专项监督、管理和保护。支持地区和行业的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信息检索、信息加工和战略分析,为自主知识产权的创造、市场开拓及法律保护提供知识产权信息服务。

(三十四)加大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力度,对专利、商标、品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实施知识产权诉讼法律援助,对涉外诉讼、困难企业诉讼以及个人专利诉讼,政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援助体系提供咨询服务。

(三十五)支持创造和掌握自主知识产权,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进行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研发,推进对重大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关键共性技术,能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尤其是成功突破国外技术壁垒的专利技术的应用和产业化项目。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三十六)市人才开发资金重点用于培养和引进本市急需的高层次创新型技术和管理人才。引进的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可享受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安家费和月津贴资助,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来我市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总额和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来我市创业的还可享受海外留学人员创业资金的资助。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来本市制造业企业或科研机构实习的博士生每月给予800元生活补助。

(三十七)对引进的在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学术技术带头人,携带具有广阔市场开发前景的高技术含量科研成果,到市及辖市区科技创业平台创业的领军型海外归国创业人才,提供10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三年内免费提供100平方米创业场所、100平方米住所,经费由市及辖市区各承担50%并在职称评定、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具有正高职称、博士学位及以上在职的高层次人才,在购买自用住宅和汽车时,其五年内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三十八)鼓励企业对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实行期权、期股等激励政策。高层次人才自带高新技术成果来本市创办企业或实施成果转化的,可优先享受项目立项、贷款贴息和融资担保的优惠政策。

(三十九)凡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江苏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江苏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及与之相当的其他省级以上奖项的人才,市按上级颁发的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属于集体成果的,主要完成人获得的奖金额不低于奖金总额的50%。加大对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的奖励力度,奖金额度提高到10万元,同时享受市级劳模待遇。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事业单位对有突出贡献的人才进行奖励。

(四十)大力推进科普事业,提高全社会公众科技素养。合理布局并切实加强科普场馆建设,提高科普场馆运营质量。加大科普投入,放宽利用民间和海外资金发展科普产业的准入限制,以政府科普投入与民间科普资金相结合,鼓励经营性科普文化产业发展,形成尊重科学,崇尚创新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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