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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96/2002-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2)225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2-11-21 公开日期:2008-03-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常政发(2002)225号

 

常政发2002225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大力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增强创新能力,加快技术进步,促进民营科技企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江苏省发展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私营个体经济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促进民营科技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  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自筹资金、  自愿结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为主要特征,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的资格认定,由市、辖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江苏省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操作规程》负责认定,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可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民营科技企业的归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统筹规划、服务、协调、管理等工作。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进行研究开发和生产经营,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扩大产业规模。

    三、在实施国家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以及其他扶持科技创新有关政策中,民营科技企业同其它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享受同等待遇。在享受国家、省、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中间试验、技术市场、技术出口等税收及其他优惠待遇和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科技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科技三项经费使用、申请技术创新资金、科技成果鉴定和奖励、开展国际科技合作等方面,民营科技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享有同等的权利。

    四、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和科研人员以高新技术成果投资举办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额,可占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登记注册资本在50万元(50万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其注册资本中的高新技术作价出资的部分,经全体股东确认,可不进行资产评估。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可为3万元。

    五、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扶持力度。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民营科技企业,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兔征收所得税。

    六、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开发软件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对其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在按法定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实际税负超过3%和集成电路产品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对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可税前列支;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单位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并准予税前扣除;民营科技企业盈利企业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

上年度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经市税务机关审批,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七、加强财政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支持力度,从2002年起到2004年底,各级财政应当在科技三项费用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对以民营科技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资助,  重点用于省以上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的地方匹配,高新技术项目的开发、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养、国际科技合作、产学研活动等。

    八、采取多种形式,拓宽融资渠道。民营科技企业可向银行、信用社及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有关金融机构对其合理贷款要求,应当支持。对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一定规模、拥有知识产权优势和品牌的民营科技企业,应当优先安排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开展境外融资,使用国际风险投资基金、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九、建立融资担保体系。加快建立以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信用担保体系,为民营科技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担保机构准入、资金资助、风险控制、行业协调与自律制度,鼓励由政府资助、社会力量、企业共同设立信用担保机构。

    十、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发挥地方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融资租赁公司、产权交易市场等的作用,形成风险投资退出和再投入机制,帮助民营科技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改进投资融资服务。鼓励开办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专营创业投资业务的创业投资公司,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风险投资,逐步建立风险投资体系。市高新技术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要加大对民营科技企业创业投资的力度,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投资应占其总投资的80%以上。

十一、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或扩大自营进出口权。有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在境外投资兴办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以及在境外设立研究开发机构或销售网点。有关部门要按规定认真做好民营科技企业出口退税和落实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已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民营科技企业参加国际、国内的各种博览会、展销会、洽谈会,并在广交会和国际知名博览会的摊拉分配上予以支持。

十二、积极组织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到国外进行短期培训、考察,不断了解国外科技动态和高新科技产品市场。民营科技企业业务骨干因业务需要出国()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科技支撑服务体系。市科技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综合服务,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发布、展示和交易等活动,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人才库、信息资料库、成果库、项目库等,在新技术推广应用、技术成果转让、科技开发和创意设计、科技培训等方面,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科技综合服务。指导在常科研院所进行改制,开办为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地区性、行业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咨询服务机构。

十四、鼓励和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来常工作。符合引进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常州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暂行规定》(常政发[1998)151)和《关于加强人才资源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常委发[2000]38)两个文件的精神办理。有条件的民营科技企业通过市人事部门的协助分别可向国家人事部申请开设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向省人事厅、省经贸委申请开设企业博士后技术创新中心。大中专毕业生创办民营科技企业,从事个体经营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就业的,可到户籍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人事部门的人才服务中心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并托管其档案。代理期间,确认其干部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并由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出国政审、代理社会保障等服务。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人员由常州市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组织,具有参与全市各项科技奖励、表彰的评比与被评比的资格、权利。

十五、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推行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支持并鼓励民营科技企业按照《公司法》进行公司制改造,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的结构调整与重组,对有条件兼并、承包、租赁、收购国有中小企业的,按市政府《关于国有市属工业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常政发[2001]81)的文件精神执行。

十六、充分发挥各级民营科技型企业协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民营科技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组织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家加强学习和业务培训,自觉规范经营行为,提高管理水平,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公益活动。

十七、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入高新技术园区,鼓励民营科技企业利用高新技术开发园区的创业服务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民营科技工业园,开展高新技术开发、推广工作,增强其技术创新能力,提高“孵化”企业成功率。吸引在国外工作的科技人员及留学归国人员,来常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常州市人民政府  
OO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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