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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96/2002-0000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2)22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2-11-21 公开日期:2008-03-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
常政发(2002)226号

常政发[2002]226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市''战略,积极应对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所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切实加强自主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在促进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我市的综合竞争力,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的知识产权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

()知识产权制度是鼓励智力创作,促进技术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法律制度,是国家法制建设和技术创新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知识产权工作在经济、科技、文化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扶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以不断增强我市的创新能力和综合竞争力。

()健全市知识产权办公会议制度,加强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专利、工商、版权、海关、公安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主动配合,强化知识产权管理和行政执法,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协调、监督和服务;科技、经济等部门和各行业都要把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作为推进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认真部署和实施,以促进我市知识产权工作的稳步发展。

二、采取切实措施,加大知识产权工作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及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中知识产权规则等的宣传普及工作,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和法制观念,形成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风尚。

()多方面筹集资金,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十五''期间,要尽快设立知识产权工作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大、具有广阔前景的优秀专利技术项目的开发和转化,对获得驰名商标企业的指导和奖励以及对重点工业版权的保护。辖市、区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资金,以促进本地区知识产权工作的开展。市及辖市、区财政要逐年增加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专项资金投入,为我市的发展提供技术储备,以创造和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增强我市的经济竞争力。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制订和完善有关知识产权开发、保护、管理的各项制度,科学制订科技计划,督促、引导和帮助企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及时形成知识产权。政府重点科技计划要以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的取得作为项目总结验收的重要条件,技术创新项目的评定要以取得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授权为主要依据。

()建立全市专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源共享,为企事业单位的技术创新提供服务。市专利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和特点,创建我市专利信息网站,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建立本地区的专利信息系统,创造条件沟通全国专利信息网络,实现全国专利管理信息资源的共享。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指标研究,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要逐步将知识产权工作指标纳入政府科技进步目标考核体系和技术创新评价体系,以客观地反映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工作的状况和技术创新能力。

()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将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纳入技术创新工作的全过程,并制订具体管理制度。

企事业单位在科研项目立项前要进行专利检索,并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知识产权形成和保护的相关费用;在科研、技术开发及产业化、技术引进和技术出口前,要进行专利信息跟踪,及时调整研究开发策略;在项目研究开发完成后,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在成果鉴定、论文发表前及时申请专利,适宜向国外申请专利的,要及时申请国外专利;对其他智力成果,要及时申请商标注册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

()企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保护,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制度,采取合法有效的保密措施,对掌握有关秘密的科技人员及知识产权管理人员,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签订保密协议。

()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在举办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以及改制过程中,对其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要依法进行评估后作价入股,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三、完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发明创造的积极性

()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的,应当从收益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有效期内,被授予专利权的企事业单位专利权人在实施专利后,应当每年从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者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O .2%,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或者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对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的企业及有功人员也应当给予一次性奖励。

()对拥有专利、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计算机软件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计划、资金、信贷、技术改造、产品开发等方面优先扶持。

()鼓励自主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产品。经有权部门认定的软件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的,可按法定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计算机软件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计算机软件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强化执法工作,坚决查处制裁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厉查处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及时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保护知识产权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对专利、著名商标、驰名商标和已经登记的计算机软件实行重点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海关保护。企业在进出口贸易中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制度。企业在开展进出口贸易前,对拟进出口的商品应当及时申请取得知识产权,并向海关申请海关保护备案。海关要加强进出口商品的执法检查,确保进出口商品的知识产权不被侵犯。

五、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合作和保护,积极参与国际竞争

()加强知识产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研究和把握国际知识产权发展的动向,及时制定和调整全市知识产权工作发展战略,引导企事业单位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积极参与国际经济竞争。

()企事业单位要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研究机构及企业知识产权的项目合作,妥善处理国际经济合作中的知识产权关系,并根据我国有关政策法规和国际条约,公平合理地解决涉外知识产权纠纷。

六、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管理队伍建设。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办事程序,同时要加强对知识产权工作人员的培训,努力提高其思想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

()各企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培养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从事本单位知识产权的开发、管理和保护工作,以推进本单位技术创新工作的开展。

()加强知识产权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要把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和规则等的培训ll纳入科技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干部培训课程,特别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培训,尽快培养一批精通知识产权业务,能够熟练处理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并注重培养能够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事务的管理人才。

()加快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建设,鼓励发展股份制、合伙制等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加强引导,使之成为我市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工作的重要力量。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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