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政发[2002]224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进步暂行规定》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创新,加速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建立具有创新机制和创新体制特色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以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责任公司或非公司制企业出资入股的,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金额可达到公司或企业注册资本的35%;比例超过35%,投资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条 科技型有限责任公司申办条件可适当放宽,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
第四条 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应当依法对研究开发该项科技成果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的,单位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至5年内,从实施该科技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者参照此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采用股份形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也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予奖励,该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前款规定的奖励总额超过技术转让净收入或科技成果作价金额50%,以及超过实施转化年净收入20%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奖励的,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 鼓励企业加大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投入力度。企业应确保每年的研究开发费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省重点企业集团、高新技术企业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要达到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盈利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第六条引导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和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和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属生产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生产销售软件产品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属商业企业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按4%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税务机关分别按不同的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应当分别核算销售额。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软件产品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软件生产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凭书面合同,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报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营业税。
第八条 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资助非关联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研究开发经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捐赠的税务处理办法,可以在资助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第九条 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和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的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引进符合前款规定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定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第十条 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加快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信息化建设投入经费归属企业技术开发费列支。企业信息化建设中所购置的设备、仪器和装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第十一条 支持大中型工业企业建立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科技型企业。经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民营科技企业的,该企业享受民营科技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加快发展高新技术风险投资事业,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投资运作机制,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常州市科学技术奖奖项由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等奖项组成。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科学技术国际合作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分别奖励对我市科技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国外科技专家;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一次,奖励对我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产生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重大工程技术及技术改造项目、重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项目等;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奖励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农业技术推广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产生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市科学技术进步先进企业奖每两年奖励一次,奖励连续两年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工作中受到表彰并作出重要贡献的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鼓励技术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暂行规定》(常政发[2000]52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