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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96/2010-0000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10)170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10-12-06 公开日期:2010-12-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科发(2010)170号

关于印发《常州市高技术研究

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常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现将修订后的《常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年十一月四日

 

 

附件:

常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我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开展高技术研究的重要基地。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我市科技创新水平和持续创新能力,规范和加强我市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旨在围绕我市经济、科技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求,以应用基础和高技术研究为重点,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集聚和培养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团队。

    第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我市本领域有较强科研实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科技企业等组建,并作为相对独立的科研实体,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按照“统一规划、有限目标、面向全市、择优支持”的原则进行建设。对有产学研基础,能实行高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共同出资组建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优先予以扶持。

    第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学科前沿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科技问题,开展创新性研究,获取原始创新成果和自主知识产权,培育产业技术源;

(二)接受相关领域企业等单位的委托开展研究与开发,加强实验室成果的应用与转化,为产业技术创新、社会发展提供技术服务;

(三)培养和集聚相关领域学术带头人和技术创新团队;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国内合作与交流,促进相关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的主管机构,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组织设施市重点实验室的组建和管理工作。辖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归口管理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

1.负责制定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总体规划;

2.负责编制市重点实验室年度建设工作计划与经费预算;

3.负责组织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过程中的检查、监督、评估和验收;

4.负责制定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和阶段运行绩效评价。

(二)市财政局

1.负责审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预算,并筹措必要的建设资金;

2.负责审批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经费汇总决算;

3.检查、监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主管部门

1.负责本地区拟建市重点实验室的组织与推荐工作;

2.负责归口管理的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3.负责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配套经费的落实;

4.负责协调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单位与共建或合作单位的关系。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的需要和经费预算,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年度计划和组建要求,采用主管部门推荐申报或向社会公开招标的办法进行项目组织。

第九条 组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拥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科带头人及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科研人才队伍。

2.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科技发展政策,在高技术研究领域具有明显优势或具有较好的研究开发与实验基础。具备承担国家及省科技项目的能力,在以往科研活动中成绩显著,拥有国际、国内领先的科研成果。

3.能提供保证市重点实验室开展工作的资金和技术支撑、基础设施和后勤保障以及学术活动条件。

第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组建由依托单位提出、主管部门择优推荐,并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科技局经专家咨询、现场考察及同行专家论证通过后,由申请单位编制项目计划任务书和签订科技项目合同。

第十一条  项目计划任务书、科技项目合同是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考核的主要文件,其中项目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二条  对我市研究基础好、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市科技局将采取招投标的形式组织立项,具体按照《常州市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进行。

 

第四章 实施与验收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立项后进入建设实施期,建设期限一般为3年,组建完成后实验室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并相对集中。

第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实施期间,要定期向主管部门报告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保证实验室人员的相对稳定。建设期间实验室建设内容、研究课题有调整的,须及时向市科技局上报。

第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完成建设任务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验收按照《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执行。经验收合格取得《常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后,市科技局颁发相应铭牌。

第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中止:

1、实验室主要技术人员离开单位,项目已无法实施;

2、依托单位发生重大变故,实验室建设自筹经费不能足额到位,项目难以完成建设任务;

3、其他不可预计(抗拒)的因素不能继续实施的。

第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予以撤销:

1、项目主管部门、依托单位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项目建设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2、项目依托单位管理不善,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超期二年以上不能通过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中止的,依托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及时研究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请示。经市科技局同意中止、撤销的项目,项目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清查处理。项目负责人应配合主管部门、依托单位部门及时清理帐目和资产,编制决算报表及资产清单,上报市科技局。由此产生的剩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上交市财政,仍用于市重点实验室建设。被撤销项目的依托单位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市科技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主管部门在2年内不得再次推荐市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所需的资金,由市财政、主管部门及依托单位共同筹集,以依托单位自筹为主。

第二十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加强为开展科研业务购置必要的关键仪器、设备、技术软件以及进行人才培养等。实验室用房及水、电、气等配套条件,要尽量利用现有设施调剂解决;实验室用房必须新建、扩建的,依托单位或主管部门应相应增加基本建设经费。

第二十一条  市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市拨经费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款的办法。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匹配经费须在立项建设后按合同进度到位,否则将停拨后续建设经费。项目未按计划实施的,缓拨后续经费。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负责聘任。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并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威望,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2岁,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八个月。

第二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需成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和年度工作计划,审批开放课题,组织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及相关技术咨询工作等。学术委员会一般由59人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1/3、市外委员不少于1/3,学术委员会成员由依托单位聘任,并报市科技局备案,每届任期三年。

第二十四条  市重点实验室根据运行和发展需要,除保持部分精干的固定管理人员和科研业务骨干,其他研究人员由实验定主任根据课题任务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同时,根据实际需要聘任知名专家为客座研究人员,聘任期一般不超过2年,保持一定的流动量。

第二十五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运行费用主要由依托单位承担,并在年度预算中列示。运行费用主要用于支付实验室固定人员费用、实验室正常运行及日常管理费用、仪器设备维护等。

第二十六条  市重点实验室可视同独立的科研单位申报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鼓励市重点实验室组织国内外科研力量共同承担国家、省部和市各类科技计划任务及政府间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第二十七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根据研究方向面向全市乃至全国设置开放课题,并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等创新主体建立良性互动关系。市重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应纳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对社会开放。有条件的应申请国家实验室认可,不断提高服务能力,提高其利用效率。

第二十八条 市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市重点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在仪器设备和计算机网络建设与使用效率,学风建设和科学道德建设,数据、资料、成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审核和保存等方面加强管理。

第三十条 市科技局对建成并通过验收的市重点实验室实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市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对评估优秀的市重点实验室,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将资助适当的滚动支持经费,对评估较差者进行警告,连续两次评估较差者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相应资产进行清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高技术研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常科发[2005]10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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