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州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10]25号)和《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常发[2010]2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和产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具有鲜明产学研特色的园区、乡镇(街道),特制定本办法。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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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常州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常州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
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常发[2010]25号)和《关于加强产学研合作的若干意见》(常发[2010]26号)的精神和要求,为充分发挥政府导向作用,引导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和产业集聚,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培育具有鲜明产学研特色的园区、乡镇(街道),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州市产学研合作创新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市产学研示范基地)是指具有良好的产学研合作条件和技术创新氛围,能够为技术成果的转移转化提供资金、场地以及相关配套设施,有常设的管理服务机构和良好的服务体系,在产学研对接和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并有示范推广价值的园区、乡镇(街道)等。
第三条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市产学研示范基地的组织认定和考核。
第二章 认定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的申报类型包括:
1.园区类型:各级各类科技产业园、产业基地、创业园等;
2.乡镇(街道)类型:各辖市区具有鲜明产业特色的乡镇(街道)。
第五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的认定条件:
1.产业特色明显,市场规模大,拥有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具有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
2.设有产学研合作管理服务机构,有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产学研工作;
3.制定了产学研合作工作方案或专项计划,针对产业发展需要,与中科院系统、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正在实施的各类产学研合作项目10项以上;
4.围绕产业特色,建立了产学研联合创新平台,并运转良好;
5.技术提供方应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并有相对稳定的研发人员开展产学研活动。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六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和推荐工作由各辖市区科技局负责。
第七条 申报程序:
1.市产学研示范基地申请单位按照自愿的原则,填写市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向各辖市区科技局提出申请;
2.书面材料一式五份和电子文档由各辖市区科技局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1.市产学研示范基地申报书;
2.申报单位与高校院所合作的证明材料;
3.组织管理机构、人员、资金以及相关配套政策的证明材料;
4.其它相关的附件材料。
第九条 认定程序:
1.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评议考察;
2.市科技局根据专家组考评情况,提出认定意见;
3.对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
第四章 主要职责与管理
第十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在市科技局及各辖市区科技局的指导下积极开展工作,以加强产学研合作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为宗旨,充分发挥集聚、辐射和示范效应,引进中科院系统、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和智力资源,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改善自主创新的环境和条件。
第十一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要积极探索产学研合作的新机制、新思路,开展产学研合作的总结、推广和交流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产学研合作模式,为全市产学研工作积累经验。
第十二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要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化为目标,积极争取国家、地方以及金融机构等多方面的支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建设基地,通过企业、高校院所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联合创新,研究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果并实现产业化。
第十三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属地管理,各辖市区科技局将基地管理纳入日常科技管理工作中,对基地的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并对基地的发展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支持基地内的产学研合作项目。
第十四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每年年初要制定年度计划,年底要完成年度工作总结,并将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报各辖市区科技局,同时报送市科技局备案。
第十五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要建有自己的信息平台,及时向辖市区科技局报送基地内产学研合作信息,并由辖市区科技局归口报送市科技局。
第十六条 市产学研示范基地采取动态管理。市科技局将不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基地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对运行良好、成效显著的市产学研示范基地给予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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