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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索 引 号:014109496/2005-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科发〔2005〕48号 发布机构:市科技局
生成日期:2005-06-10 公开日期:2005-06-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常科发〔2005〕48号

(常科发〔20054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农业技术创新步伐,推动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进程,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支持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是农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的主体,是指具备一定的产业规模,具有较强的基础研究、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从事农业高新技术研发或转化的农业企业。

第三条  重点支持的农业高新技术领域

(一)农业生物技术

1、基因工程技术

2、细胞工程技术

3、酶工程技术

4、发酵工程技术

(二)农业信息技术

(三)现代农业设施技术

(四)农产品精深加工、保鲜贮运技术

(五)农业节水技术

(六)农村新能源与高效节能技术

(七)农业环境保护、循环经济技术

(八)其它农业新工艺、新技术

第四条  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条件.

(一)企业的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方向。

(二)从事上述重点领域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

(三)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且管理规范、有良好的运行机制,企业信誉良好,资信评价等级A以上,资产负债率在70%以下。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精神。

(五)企业具有研究开发机构或者具有固定的技术支撑单位。

(六)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技术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七)企业生产规模在年销售300万元以上,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装备,有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

(八)企业每年用于农业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4%以上。

(九)高新技术产品的销售收入和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新办企业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占总投入60%以上。

(十)企业的各项环保指标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五条  认定办法

(一)常州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工作,采取企业申请、分批认定的办法。

(二)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农业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提供下列有关资料:

1、《常州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银行资信评价等级复印件;

5、技术依托单位合同复印件。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程序。

1、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无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可直接将有关材料报市科技局。

2、审核及现场考查。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组根据认定高新技术企业标准和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材料审核及现场考查。

3、认定。市科技局根据专家意见对审查合格的企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常州市农业高新技术企业》铜牌,并在常州市技术创新网上公告企业名录。

(四)经认定的农业高新技术企业一般为二年,期满后须重新认定。期间享受优先推荐立项等政策优惠。

(五)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应重新申请。

第六条  管理办法

(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每两年进行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二)企业申请复审程序

1、《常州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表》;

2、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4、银行资信评价等级。

(三)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程序

1、主管部门初审。企业申请复审高新技术企业应将上述材料(一式三份),报上级主管部门初审盖章后、连同申报材料报市科技局。无上级主管单位的,企业可直接将有关材料报市科技局。

2、审核及复查。市科技局根据企业提供的复审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

3、确认。市科技局对复审合格的企业进行确认。并在常州市技术创新网上发布复审合格企业名录公告。

(四)企业在申请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或复审过程中,若有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认定和复审资格,并在两年内不予受理农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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