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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转发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4-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4]7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4-06-20 公开日期:2008-04-0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步骤、工作要求作出规定。
关于转发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474

 

关于转发常州市治理车辆

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和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市人民政府决定集中一段时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将市交通局、公安局等十二个部门联合制定的《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日       

 

 

 

常州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七部委和省政府的要求,现就在我市范围内开展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以下分别简称车辆“双超”或“治超”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问题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双超”、“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目标

1.总体目标: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同配合,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依法对超限超载进行全方位、多层面治理,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护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2.具体目标:一是遏制车辆“双超”现象,创造更加安全、畅通的行车环境与秩序;二是依法打击违法营运行为,优化运输结构,进一步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三是严格汽车改装行业管理,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相关企业的整顿规范和“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四是完善汽车养路费、通行费征收政策,实现养路费等规费计征吨位与车辆出厂标定吨位、行驶证核定吨位的“三统一”;五是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加强法制宣传,为从根本上“治超”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工作内容

(一)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由市交通、公安和宣传部门等配合,根据这次集中治理的特点,分阶段突出重点开展“治超”工作宣传,并贯穿治理工作的全过程。重点宣传车辆“双超”的危害性和“治超”的必要性、紧迫性,宣传“治超”的工作部署、整治行动和治理成果、成功经验等。要丰富宣传形式,拓展宣传渠道,提升宣传层次和宣传效果,在公路及其附属设施上可设置必要的限载交通标志,对驾乘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同时,深入厂矿企业特别是各类运输单位进行走访宣传,并借助新闻媒体开展有密度、有深度、有影响的报道宣传。

(二)全面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行为。

1.由市经贸、公安、交通等部门分别在汽车生产、发牌和使用环节把好关,迅速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在《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性标准正式实施以前,在用“大吨小标”车辆吨位恢复工作暂按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

一是根据国家发改委公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要求、车型及相关技术参数,由“大吨小标”车辆的所有人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恢复标准吨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车型和参数更正“大吨小标”车辆核定载质量,免费换发车辆行驶证(如机动车档案中收存有合格证的,还应对合格证进行更正)。对国家发改委更正表中遗漏的“大吨小标”车型,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将其车辆型号、生产企业名称、整备质量、核定载质量和出厂时间等情况报至省公安厅,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中的同类车型、技术参数统一研究处理。

二是按照有关文件精神,从20046月起,暂按车辆行驶证核定的吨位计量征收养路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交通部门要联网共享全市的车辆登记和养路费缴费信息。“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后,按照恢复后的行驶证吨位计征,对“大吨小标”恢复标准吨位的车辆,交通部门不再追缴其以前应缴的差额部分;对于车货总质量超过55吨的重型车辆,其养路费等交通规费的征收计量吨位暂按照国家治超“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超限标准(即车货总质量)扣除车辆自重后的吨位来计征。已实行规费包交的车辆,由各级交通部门按要求退还20046月(含6月份)之后已经多征的部分费用,以确保交通规费征收标准与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一致性。

三是在集中治理期间,对在公路上行驶的未恢复的“大吨小标”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要责令其限期恢复;在定期检验时发现未恢复的,强制更正核定载质量。

2.由市质监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共同采取措施,对《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荷载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汽车生产改装企业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改装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3.由市经贸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质监等部门,对全市车辆改装及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联合治理,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汽车改装的企业,按照无证经营的规定,坚决予以取缔;对虽经批准但不按国家规定或者超范围对车辆擅自进行改装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对擅自改装的所有人依法予以处罚。

(三)整顿道路交通运输市场秩序。

由市交通、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全市道路运输市场进行全面整顿。

一是由市交通部门牵头,提出鼓励多轴大型车、厢式货车、专用罐体货车的发展措施,调整运力和车型结构,通过市场机制提高营运性车辆的市场准入条件,促进运输企业规模化发展。加快建立货运经营企业和营业性驾驶员信誉档案,交通、公安部门要互相通报超限超载车辆信息并联合公告。同一车辆公告超过两次(登记超过三次),或者同一运输企业公告超限超载营运货车超过该企业营运货车总数5%的,要降低该企业资质等级,取消违法驾驶员的营业性运输从业资格。会同有关部门坚决打击货运“黑车”、“假军车”,引导运输业主守法、诚信、规范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促进公平竞争。

二是由市物价部门牵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并规范超限超载车辆卸驳载、停车等服务收费标准,治理乱收费,坚决取消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减轻运输经营者的负担;同时,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四)路面集中治理。

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和“加强配合、各司其职”的原则,从2004620日至2005228日,由交通、公安部门联合行动,对上路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开展集中整治。

1.交通部门负责对载货车辆进行检测,依法处理超限车辆,并对其卸驳载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接受检测,依法处罚超载车辆,并纠正其违法状态;同时,公安机关要加强现场秩序维护,对聚众闹事、抗拒执法、强行冲卡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2.合理规划设置车辆“双超”检查点,分步推进路面“治超”。首先,以交通部门现有的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点为基础,对“双超”车辆开展检查,共设五个检查点,分别为:常州市区312国道172k梅港停车场、232省道k38+800圩塘锦丰停车场,武进区232省道102k+020漕桥宜武停车场,金坛市241省道56k通洋船舶停车场,溧阳市104国道1244k+400梅园停车场;其后,结合收费站、关键节点、重点路线等情况,对现有检查点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各检查点应配备必要的称重设备,附近配有卸载场地、卸驳载机具,对“双超”车辆实施检测和卸驳载;严禁以目测方式或凭经验对车辆“双超”进行判定。

3.坚持标准,突出重点,逐步展开,有序推进。严格执行国务院七部委“实施方案”确定的车辆“双超”认定标准。从620日开始后的第一个月,重点治理车货总质量超过20吨的违规车辆;从720日起,对所有“双超”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对属于初次“双超”且能主动卸载的车辆,不罚款,但应在车辆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的副页上进行违章登记,并将有关情况抄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双超”超过两次(含两次)的车辆,除实施卸载和登记外,交通、公安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实施方案”的规定进行处罚,但对当事人的同一个“双超”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4.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冷冻食品、应急物资、不可解体的大件设备、精密仪器和冰箱、彩电、汽车等规则尺寸特殊物品的车辆,国际集装箱车辆,以及油汽等化学危险品专用运输车辆,可以不予卸载,但应实行告诫、登记,并将违章情况通报车辆车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处理;其中,对于运输鲜活农产品、冷冻食品的车辆,不得长时间扣押。

5.各级公安、交通部门应当共同做好查处现场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保护好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四、工作步骤

(一)2004620日前,为宣传和准备阶段。主要任务是,集中进行“治超”宣传动员,开展“治超”执法人员培训,启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吨位工作和养路费征收计量标准调整工作,同时完成查处车辆“双超”工作场地、硬件设施的准备工作。

(二)2004620日至2005228日,为集中治理阶段。全市交通、公安部门从6209时起,即对在本市公路上行驶的“双超”车辆同时开展集中治理;继续清理整顿“大吨小标”车辆和非法改装行为,开展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顿。

(三)200531日至531日,为总结和长效治理阶段。市“治超”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辖市、区治理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将召开会议进行总结表彰。从这一阶段起,路面治理工作转入常态管理,并努力提高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长任组长,分管秘书长和交通、公安部门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宣传、计划、经贸、监察、财政、物价、安监、法制、质监、工商等部门负责同志作为成员,负责全市“治超”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路管理处,具体承担“治超”日常工作。金坛市、溧阳市和武进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把本地区的“治超”工作摆上重要位置。

(二)明确部门职责。“治超”工作涉及面广,矛盾多,难度大,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按照本实施意见制订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应根据实际需要制订联合工作方案。其中,舆论宣传工作方案由市交通局会市公安局、市委宣传部制订;路面治理工作方案由市交通局会市公安局制订;清理“大吨小标”车辆工作方案由市公安局会市经贸委、市交通局制订;车辆通行费政策调整及规范“治超”收费工作方案由市物价局会市财政局制订;道路运输市场整顿规范与应急运输保障工作方案由市交通局会有关部门制订;治理车辆改装企业、规范改装秩序工作方案由市经贸委会市公安局、交通局、工商局、质监局制订;监察、纠风部门加强对“治超”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公路“三乱”行为;法制部门负责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把关及行政执法投诉的受理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三)加强信息通报。各地区、各部门特别是市“治超”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治超”期间要建立专人值班和信息专报制度,指定联络员负责信息上报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运输价格变化的情况,干线公路上车辆“双超”情况,国家重要物资运输情况和价格波动情况等,要及时收集、分析,并定期报告市“治超”办公室,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市“治超”领导小组负责同志。“治超”机构的监督和咨询电话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

(四)建立应急机制。在集中治理期间,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针对可能发生的运输紧张、聚众闹事等突发性事件,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及时处理“治超”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突发事件;交通部门要组织骨干运输企业合理调度运力,确保治理期间物资正常运输;公安部门要安排适当警力,维护公路交通、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

 

市交通局      

市委宣传部        市发展计划委

市经贸委      

市财政局       

市安监局       市政府法制办

常州质监局        常州工商局

       

 

 

 

 

 

主题词:交通运输  秩序  整顿  意见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局,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

市法院,市检察院,常州军分区。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621日印发

共印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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