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犬类专项整治通告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6-0002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06]146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06-11-22 公开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通告对犬证申领、犬类防疫、饲养范围等作出规定。
市政府关于印发开展犬类专项整治通告的通知
常政发[2006]146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6146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犬类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工作,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市区开展一次犬类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单位和个人养犬必须进行登记领证。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20061231之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进行登记,经公安机关审核符合养犬条件的,发给《犬类饲养证》。
  二、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做好狂犬病防疫、免疫工作。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将饲养犬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注射狂犬疫苗,已接受疫苗注射的,发给《动物防疫卡》和犬类免疫牌。
  三、我市市区街道和镇政府所在地为重点限养区,其余地区为一般限养区。重点限养区内,每户可以饲养一条小型观赏犬,严禁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必须在20061231日前自行处理。
  四、所有经批准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不得出户,必须实行圈(拴)养。在重点限养区内,小型观赏犬可以由成年人牵领,于6:00-8:0018:00-22:00时段内出户,养犬人应当携带《犬类饲养证》,饲养犬应当挂犬牌、束犬链。
  五、经批准养犬的单位和个人,除因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交易、展览、表演等需要外,不得携犬进入风景旅游区、车站码头、集贸市场、学校、医院、商场、广场、城市主次干道等公共场所。禁止携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无主犬、非免疫犬、未登记领证犬,由公安、城管、农林等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收留或捕杀。
  犬类伤人、扰民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犬主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24小时举报电话:市公安局:6684010
           市农林局:6966057
           市城管局:8162319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