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6-0002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06]10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6-01-25 公开日期:2008-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工作机制、部门职责以及救助管理做出规定。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0610

 


关于加强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切实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对城市街头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及时有效的救助,加强城市管理,提升城市形象,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三位一体”工作机制,做到齐抓共管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到民政、公安、城管等部门,为加强救助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成立协调工作小组

成立市救助管理协调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沛然任组长,成员由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分管领导组成,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的相关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

协调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市区救助管理工作的指导,部署和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抓好救助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救助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设立联合办公室

由市公安局、城管局各选派一名政策观念强、业务素质好并善于协调的执法人员,长期派驻市救助管理站,与市救助管理人员共同组成市救助管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联合办公室设在市救助管理站,办公室主任由市救助管理站站长担任。

联合办公室的主要任务是:

1、认真贯彻执行《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积极宣传有关救助管理的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认真研究救助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参与救助管理工作。

2、会同民政、公安、城管部门有关工作人员,上街开展主动劝导救助工作。对城市主要街道、车站、公园、广场等地段正在流浪乞讨的人员,劝导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护送其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安全到达市救助管理站;对需要救治的患病流浪乞讨人员,即送定点医院(市德安医院,下同)接受治疗。

3、协助市救助管理站加强内部管理,共同做好救助工作。对疑难救助对象,通过多种渠道,协助查询姓名、地址,帮助其尽快返回家乡;对少数恶意求助、寻衅滋事的人员加强管理,保持和维护救助管理工作的正常秩序。

()完善救助管理工作网络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较广,工作难度较大,必须建立和完善工作网络。市救助管理站、市区各公安派出所、各区城管大队为救助管理工作网络成员单位,共同承担和负责救助管理的有关工作,形成民政、公安、城管齐抓共管救助管理工作的局面。

二、各部门相互协调配合,认真履行职责

市民政、公安、城管各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加强合作,紧密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努力,及时有效地开展救助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切实加强市救助管理站建设,认真做好求助人员的接收、登记,安排好他们的生活,同时对求助人员仔细甄别,查清姓名、地址,根据各自情况,按救助管理规程及时送返家乡。积极配合市公安、城管部门,参与主动劝导救助工作。

市公安部门认真做好救助管理中的接警处理工作,积极参与主动劝导救助。对流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应予以告知、劝导,并护送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到市救助站接受救助。对急需救治的危重人员送定点医院治疗;对强讨恶要、扰乱公共秩序的人员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市城管部门应加强城市市容市貌管理,定期和不定期上街巡查,积极开展主动劝导救助工作。发现流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应及时告知、劝导其到市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并帮助护送其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等。对救助对象中的危重病人,及时送定点医院治疗。

三、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切实加强管理

依据《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工作,实现“流浪乞讨人员得到及时救助、城市形象得到明显提升”的工作目标。通过主动救助,引导市民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慈善公益救助理念,促进社会的和谐与文明进步。

()认真做好日常救助工作

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日常救助工作,做到定期和不定期巡查、接警及时处理和主动上街劝导救助“三结合”,由固定救助方式向流动、现场救助方式转变,由坐等被动救助方式向主动劝导救助方式转变,开展形式多样的人性化救助服务。

()加强重大节日和活动期间救助管理

在五一、国庆、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以及全市性重大活动期间,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每天组织人员上街巡查,及时处理有关报警,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工作,使救助对象得到切实的帮助,保证节日欢乐祥和的气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妥善处置受助人员

对接受救助的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要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和安置。对身体状况良好的人员,提供交通凭证和基本生活费,由其家属接回或自行返乡;对危重病人、传染病人及精神病人等先行治疗,待病情稳定后护送返乡,对跨省救助对象(依据苏民福[2005)56号文件确定),经甄别清楚后,移送至跨省救助管理站(苏州)转送返乡;对未成年人,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并加强教育,具备返乡条件的护送或转送返乡。对智力残疾等身份不明的救助对象,在规定的救助观察时间内仍无法查清姓名、地址的,转交市福利机构收养。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

〇〇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