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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9-0063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9]13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9-07-27 公开日期:2009-08-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加强表彰奖励工作作出了规定。
关于印发《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常公局[2009]137号
 

 

 

 

常公局〔2009137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表彰奖励  暂行规定  印发  通知            (共印5份)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9727印发

承办人:姜剑峰          核稿:吕平洋          审稿:孙 

 

常州市公安局关于加强

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创新从优待警举措,切实加大表彰奖励工作的范围和力度,有效激发广大民警特别是基层一线和实战单位民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民警扎实做好打防管控各项工作,着力提升破案打击、巡逻防范、治安管理等工作绩效,推进公安工作的科学发展,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和省厅《关于加强对派出所一线民警工作绩效考核的意见》(苏公厅〔2009323号)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表彰奖励对象

表彰奖励对象为在各项工作中表现优秀、成绩出色的民警和保安联防人员。表彰奖励重点向基层一线、实战单位倾斜,主要包括:

1.基层所队的社区(农村)民警、刑警、治安民警;

2.承担社会面大巡防任务的专职巡防民警、特警和交巡警、卡口民警,以及派出所民警;

3.派出所、巡防队、交巡警队保安辅警,社区(驻村)保安联防、流动人口协管员。

二、表彰奖励项目

(一)一案、一事一奖

1.在巡防、盘查、堵控、守卡等日常工作中,现行抓获重特大案件犯罪嫌疑人,或现行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防止重特大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发生的,进行表彰奖励;

2.成功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的,进行表彰奖励;

3.为现行抓获犯罪嫌疑人、破获重特大刑事案件、预防处置群体性事件等提供源头信息和线索的,进行表彰奖励;

4.运用信息化手段破获重特大案件、抓获逃犯的,进行表彰奖励。

(二)定期表彰奖励

巡逻、防范、管理工作到位,辖区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发案、上访等明显下降,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的,实行定期表彰奖励

(三)专项表彰奖励

对在重点工作、专项行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及时进行表彰奖励。

全面完成省厅和市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斗争或阶段性工作,市局党委认为需要表彰奖励的,对位列前三名的单位中工作出色的民警,进行表彰奖励。

全面完成市局年度重点工作的单位中工作出色的民警,进行表彰奖励。

(四)市局党委决定需要表彰奖励的其他项目,对相关单位和民警进行表彰奖励。

三、表彰奖励办法

(一)选树典型

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专家能手、执法标兵、爱民模范、见义勇为英雄等评选表彰活动,并利用内外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导效应,使广大基层一线民警和辅警保安学有榜样、干有标杆、赶有标兵。

(二)记功嘉奖

符合记功、嘉奖、表彰等奖励条件的单位、民警以及保安联防人员和见义勇为群众,将依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及见义勇为基金会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报和审核、审批手续,予以表彰奖励。

(三)通报表扬

1一案、一事一奖

除记功、嘉奖外,根据案(事)件的影响程度,由市局另外确定表彰奖励范围和名额,涉及多警种、部门的,按实绩分配表彰奖励名额;

2定期表彰奖

巡逻、防范、管理工作到位,辖区在一定时间段内不发生刑事、治安案件,以及发案、上访等明显下降,群众满意率明显提升的,由市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表彰奖励;

3专项表彰奖励:

对省厅和市局组织开展的专项斗争或阶段性工作进行表彰奖励,每个专项、每项工作表彰奖励100名民警(可酌情适当增减),其中,排名第一的单位的表彰奖励名额占总名额的50%,排名第二的单位的表彰奖励名额占总名额的30%,排名第三的单位的表彰奖励名额占总名额的20%。对排位不在前三的单位中确实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警,由市局酌情考虑进行表彰奖励。

对出色完成年度重点工作表现突出的民警的表彰奖励,由市局综合考虑表彰奖励名额;

5.其他

由市局党委确定表彰奖励名额。

四、表彰奖励的程序、形式

记功表彰和选树典型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奖励条令》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通报表扬按照以下程序和形式实施:

(一)程序

1.确定表彰奖励项目和名额:侦破重特大案件实行一案一奖,专项斗争或阶段性工作实行一项一奖,完成重点工作实行半年一奖,其他项目适时表彰奖励;

2.开展民主推荐:根据市局决定,由市局政治部按照工作实绩和排名情况核定表彰奖励名额,通知相关部门组织推荐。拟受表彰奖励的民警由所在分局、支队和机关处室推荐产生;

3.组织审核认定:市局成立评奖领导小组,由市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黄广余任组长,宫文飞、陈国平、曹卫国、孙菡、顾锋等局领导为成员。由市局政治部对各单位上报的表彰奖励对象进行初审,对其中需要提交市局审定的,由局评奖领导小组或局党委讨论决定,对拟表彰奖励名单在市局内网进行公示;

4实施表彰奖励: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表彰奖励工作的实施,并建立相应的表彰奖励台账。

(二)形式

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对单位和个人的记功、嘉奖仍按有关规定进行,对工作出色的民警的通报表扬,由市局政治部发文并每人奖励人民币500元,有关单位在收到奖励费的三天内,必须把奖金发到民警手中,市局将进行抽查。

加大见义勇为基金理事会对保安联防人员和人民群众的奖励力度,奖励形式根据市、县两级见义勇为基金理事会的专门规定组织实施。

五、表彰奖励注意事项

1.对同一事迹被记功、嘉奖的民警,不重复表彰奖励;

2表彰奖励向基层一线和实战单位民警倾斜,严格控制对各级领导干部的表彰奖励,科所队长以上干部表彰奖励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表彰奖励人数的10%

3.坚持表彰奖励工作“短平快”,做到快审、快批、快奖,一般奖励不超过7天,充分发挥以奖促干的作用;

4.坚持按绩施奖和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不搞平衡、照顾,不把奖励当福利,不弄虚作假,切实让工作中勤勤恳恳、扎扎实实、任劳任怨、无私奉献、表现出色的民警得到表彰、受到奖励。

5.本暂行规定由市局政治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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