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08-0050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08]97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08-07-18 公开日期:2008-09-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对公安机关廉政建设方面作出了规定。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的通知
常公局[2008]97号
 

 

常公局〔200897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

廉洁警队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2007年底,省厅党委在认真调查研究,全面总结近几年来廉洁警队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及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规则》和《实施办法》),并下发了通知(苏公厅2007618),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规则》主要包括廉政承诺、廉政登记、廉政述评、廉政调查、廉政询问、廉政谈话、廉政测试、廉政评估、廉政档案、廉洁从警退休金等十项内容; 《实施办法》则就如何组织实施十项规则作出了具体规定。上半年,金坛市局和钟楼分局作为市局确定的试点单位,先期进行了《规则》的贯彻实施,并在711召开的半年度全市公安工作会议上,交流了试点做法和经验。为进一步加强廉洁警队建设,市局党委决定,从现在起在全市公安机关全面贯彻实施《规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则》的贯彻实施,逐步形成以建设廉洁警队为主线,以加强对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监督为重点,以提高全体民警廉洁自律意识为基础,以加大制度执行力度为抓手的反腐倡廉工作格局,切实提高反腐倡廉建设成效,努力树立“人民群众最亲,犯罪分子最怕”的人民警察新形象,为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建设美好常州提供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工作目标

1.引导广大民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全面准确把握《规则》的精神实质,进一步增强廉洁自律自觉性。

2.全面建立廉政登记制度,建立健全廉政档案,认真开展廉政考察,积极探索廉政测试,逐步形成覆盖民警职业生涯的反腐倡廉长效工作机制。

3.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努力预防和减少腐败现象发生,力争全市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不出事,力争全市公安队伍不出大事、少出小事。

三、组织领导

市局成立由局党委书记尚建荣任组长,其他党委委员为成员的廉洁警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廉洁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纪委,承担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市局纪委、政治部是贯彻《规则》的牵头部门,也是实施《规则》的主要职能部门,工作中要加强协作,共同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警种、各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主动抓好贯彻实施工作。各辖市(区)局、分局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确保《规则》实施到位。

四、工作重点

1.廉政承诺。在加强学习,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引导广大民警自愿签订廉洁从警承诺书。廉洁从警承诺书的签订工作,请各单位在731前完成,并按照要求做好上报、归档工作。市局党委成员和中层班子成员的廉洁承诺书交由市局纪委归存;其余民警的廉洁承诺书由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归存。

2.廉政登记。对作出廉政承诺的民警统一填写《廉政登记表》,新警和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在录用和提拔、交流前,还应登记个人收入、家庭大额财产等情况。廉政登记工作,请各单位于831前完成,并按照要求做好上报、归档工作。市局党委成员和中层班子成员的《廉政登记表》交由市局纪委归存;其余民警的《廉政登记表》由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归存。

3.廉政考察。对拟提拔、交流到重点岗位的民警,由政工部门进行廉政考察,掌握廉政诚信情况。对其中有廉政方面问题反映的,由纪检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4.廉政测试。对少数受到投诉举报但难以查清问题的民警,或群众反映较大、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部门和岗位,由纪检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廉政测试,检验被投诉举报人的廉政诚信度。各级公安机关要从领导做起,从一把手做起,带头执行《规则》,带头接受监督。

五、工作要求

1.加强学习宣传,做好动员部署。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召开民警大会,广泛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学习《规则》和《实施办法》原文,深入开展座谈讨论,深刻理解《规则》和《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准确掌握《规则》和《实施办法》的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广大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贯彻执行《规则》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同时,充分利用内部宣传载体,广泛宣传《规则》条文及贯彻意义,努力营造贯彻《规则》的舆论氛围。

2.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规则》实施。各单位要结合实际,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广泛征求广大民警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符合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廉洁警队建设的各项规则,带头执行各项规定,争做廉洁从警的表率。各单位政工纪检干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本单位民警廉洁从警教育工作和《规则》具体措施落实工作。

3.严明工作纪律,维护民警权益。纪检、政工部门及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对需要进行廉政考察、廉政测试等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精心组织实施。对投诉举报不实,经过廉政考察、廉政测试认定为廉洁的民警,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的,要依法依纪查处,切实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同时,要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廉政考察、廉政测试情况,不得泄露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民警个人隐私。

制定实施《规则》,是加强公安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创新举措,是教育广大民警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促进严格公正执法的重要抓手,是依法维护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关爱民警的有效手段。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主要领导一定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规则》的重要性、必要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局党委的部署要求上来,紧紧围绕建设平安常州和廉洁警队两大目标,以对党的事业、对公安工作、对公安民警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落实《规则》的各项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满意度不断明显提升。

各单位贯彻落实情况及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市局纪委。

 

附件:1.《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

2.《〈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实

施办法》

 

 

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主题词:廉洁警队 规则 实施办法 通知          (共印10份)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纪委,市委政法委。

常州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8718印发

承办人:陈丽波          核稿:吕平洋          审稿:曹卫国

 

附件一:

 

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真正把江苏公安队伍建设成为保民平安、执法为民的廉洁警队,树立“人民群众最亲、犯罪分子最怕”的江苏警察新形象,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公安部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在总结近年来廉洁警队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就深入推进廉洁警队建设,制定如下规则。

一、廉政承诺。民警签订廉洁从警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五条禁令”、“三条铁规”,公正文明执法、文明办案,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理;承诺如实进行廉政登记、接受廉政调查。对新警和提拔任用的民警,可以组织廉政宣誓。

二、廉政登记。民警参加廉政登记,如实登记个人婚姻变化情况,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及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配偶及子女出国留学、出国(境)定居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情况。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登记报告。

三、廉政述评。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组织民警开展述廉评廉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派员参加下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廉评廉工作。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每半年向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执行廉洁从警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四、廉政调查。政工部门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民警的廉政表现进行调查,掌握廉政诚信情况;纪检部门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五、廉政询问。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可以采取当面询问或者函询的方式进行询问。被询问民警应当当面或者在规定期限内如实说明情况、讲清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接受询问。

六、廉政谈话。对拟任、新任领导干部和重点热点岗位民警、新警进行教育谈话,强调廉政纪律;对廉政方面有反映的民警进行提醒谈话,要求严格自律;对现任领导干部落实“一岗双责”情况进行履职谈话,督促做好工作;对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和民警进行诫勉谈话,予以警示,责令改正。

七、廉政测试。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对受到投诉举报但难以查清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以及群众反映较多、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部门和岗位的民警,采取模拟情景等方式进行廉政测试,核实投诉举报问题的真实性,验证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

八、廉政评估。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在调查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评估意见;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的民警,任用前对其廉政表现作出评价,作为任用依据。

九、廉政档案。建立民警廉政档案,重点记载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投诉举报、奖惩、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以及廉政承诺、廉政登记、廉政述评、廉政调查、廉政询问、廉政谈话、廉政测试、廉政评估等情况。

十、廉洁从警退休金。按照自愿参加、奖惩并用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全面建立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对廉洁的民警,退休时全额发给廉洁从警退休金,并颁发荣誉证书;民警违反廉洁从警规定的,扣发廉洁从警退休金。

新警不作出廉政承诺的不予录用;民警不作出廉政承诺、不如实进行廉政登记、不配合廉政调查或者廉政诚信度不高的不予提拔任用、评先评优;廉政评估为不廉洁的予以组织处理,涉嫌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查处。对模范执行廉洁从警规定的,予以表彰奖励。

本规则自200811试行。

 

 

 

 

 

附件二:

  

《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

规则(试行)》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江苏省公安机关建设廉洁警队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真正把江苏公安队伍建设成为保民平安、执法为民的廉洁警队,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成立党委(党组)领导下的廉洁警队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规划、组织、实施廉洁警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安机关党委(党组)书记担任,其他党委(党组)委员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廉洁警队建设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职责。

纪检、政工部门是廉洁警队建设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规则》的组织实施。公安机关各警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齐抓共管。

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对下级公安机关民警采取廉政调查、廉政询问、廉政测试等措施。

第三条  纪检、政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遵守纪检和干部管理工作纪律,公道正派,依法办事。

实施《规则》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民警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工作秘密。违者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切实维护民警合法权益,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民警的要依法依纪查处。

 

第二章          廉政承诺

 

第五条  全体民警签订廉洁从警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五条禁令”、“三条铁规”,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不违规、不违纪、不违法,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组织处理;承诺如实进行廉政登记、接受廉政调查。

第六条  新警(含公开招录、学生毕业分配、部队转业、外系统调入的民警)录用前和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的民警任用前,应当向组织作出廉政承诺,签订廉洁从警承诺书。

对新警和拟提拔任用的民警可以组织廉政宣誓,廉政宣誓可以集中进行。

第七条  廉洁从警承诺书一式三份,民警的承诺书由所在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所在部门、本人各执一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的承诺书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所在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本人各执一份。

第八条  新警不作出廉政承诺的不予录用;民警不作出廉政承诺的不予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不予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

 

第三章  廉政登记

 

第九条  民警参加廉政登记应当填写《廉政登记表》,如实登记个人婚姻变化情况,个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情况,个人因私出国(境)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情况,配偶、共同生活子女私人经商办企业情况,配偶、共同生活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情况,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配偶、子女出国留学情况,以及本人认为需要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情况。

新警和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的民警在录用和提拔任用前,还应当登记个人收入、家庭大额财产等情况。个人收入包括工资收入和工资以外收入;家庭大额财产包括房产、汽车,累计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投资和债权等。

第十条  登记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登记报告。

第十一条  民警《廉政登记表》一式二份,本人、所在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各执一份。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廉政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所在公安机关纪检部门、上一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各执一份。

第十二条  民警不参加廉政登记或者不如实登记的,不予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不予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

 

第四章  廉政述评

 

第十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组织民警开展述廉评廉工作。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每半年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执行廉洁从警规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四条 民警述廉重点围绕执行廉洁从警规定等情况进行。述廉主要内容包括秉公执法、忠于职守,遵章守纪、廉洁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等情况,领导干部述廉还应当包括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规定,遵守组织人事纪律、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制度等情况。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述廉评廉在中层以上干部中进行,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派员参加,必要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组织实施;其他人员述廉评廉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

第十六条  组织民警述廉评廉的同时,对其廉政表现情况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开展述廉工作应当提前向上级公安机关党委(党组)报告,述廉情况及主要负责人述廉材料报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五章  廉政调查

 

第十八条  政工部门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的民警廉政表现进行调查,掌握廉政诚信情况。调查时,纪检部门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纪检部门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进行调查,核实反映问题的真实性。

第十九条  廉政调查采取走访、核查等方式进行。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的民警,还应当对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进行调查,了解廉政表现情况。

不配合廉政调查的,不予提拔任用、评先评优,不予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

第二十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调查,须经上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对其他人员进行廉政调查,须经所在公安机关纪检或者政工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廉政调查由批准的公安机关纪检或者政工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廉政调查前,应当根据调查任务的需要制定调查方案,方案主要内容包括调查对象、调查目的和内容、调查方式方法、调查人员组成、注意事项及纪律要求等。

第二十二条  廉政调查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廉政调查结束后,应当写出调查报告。

第六章  廉政询问

 

第二十三条  纪检部门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可以采取当面询问或者函询的方式进行询问。

第二十四条  对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询问,由上级公安机关纪检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公安机关主要领导批准;对其他人员进行廉政询问,由所在公安机关纪检部门主要领导批准。

廉政询问由批准的公安机关纪检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被当面询问的民警应当现场回答询问事项,被函询的民警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函询事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函询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被询问的民警应当如实说明情况、讲清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无故不接受询问,不得无故不回复函询,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打击报复。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第七章  廉政谈话

 

第二十七条  廉政谈话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和干部管理权限,原则上采取下管一级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八条  廉政谈话分为教育谈话、提醒谈话、履职谈话、诫勉谈话。

第二十九条  教育谈话主要是进行廉政教育,强调廉政纪律要求。谈话对象为拟任或者新任领导干部、重点热点部门和岗位的民警,以及新参加公安工作的民警。

对拟任或者新任领导干部的廉政教育谈话,可以结合干部任前谈话一并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对重点热点部门和岗位民警的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新警廉政教育谈话可以在岗前培训时进行。

第三十条  提醒谈话主要是对廉政方面有反映的民警进行提醒,要求严格自律。提醒谈话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进行。

第三十一条  履职谈话主要是通过谈话的方式,对现任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督促做好反腐倡廉工作。

履职谈话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队伍教育管理松懈、群众投诉反映较多、民警连续发生违法违纪问题或者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谈话,帮助剖析原因,总结吸取教训,研究落实整改和预防措施。

第三十二条  诫勉谈话主要是对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领导干部和民警予以警示教育。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诫勉谈话应当根据情况及时进行,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廉政谈话的责任范围:

(一)省公安厅厅长的廉政谈话责任范围:本厅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和省辖市公安局局长(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厅领导进行廉政谈话);其他厅领导的廉政谈话责任范围:厅机关分管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领导和副职领导(含非领导职务)。

(二)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其他人员的廉政谈话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负责。

(三)市、县公安机关的廉政谈话依照上述原则类推。

(四)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和纪检部门负责人可以根据需要实施廉政谈话。

廉政谈话应当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方式进行,对需要共同注意的问题或者同一类谈话对象可以采取集体谈话方式进行,对个别问题和单个对象应当采取个别谈话方式进行。

第三十四条  对涉嫌违法违纪的人员,应当依法依纪查处,不得以廉政谈话取代纪律处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  廉政测试

 

第三十五条  廉政测试是检验廉政诚信度的一种手段,是遏制腐败行为发生的一项监督措施。

第三十六条  廉政测试应当坚持慎用、适度、必要、可行、保密的原则。

廉政测试由省公安厅纪委组织实施。

第三十七条  廉政测试分为目标测试和随机测试。

目标测试主要用于核实不廉洁行为的真实性,测试对象为受到投诉举报但难以查清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

随机测试主要是对群众反映较多、容易发生不廉洁行为的部门和岗位,随机确定人员,测试其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

第三十八条  廉政测试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目标测试。纪检部门对受到投诉举报的民警,在廉政调查不能证实但又不能排除其不廉洁行为的情况下,向所在公安机关提出进行测试的申请,报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随机测试。由纪检部门根据群众反映和平时掌握的情况,确定拟测试的部门和岗位,向所在公安机关提出进行测试的申请,报省公安厅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实施廉政测试,应当制定周密的测试方案。测试方案主要包括组织实施人员、设计测试情景、测试方法步骤等内容。

第四十条  廉政测试情景的设计应当适当、真实,防止侵犯被测试人的权利。测试过程中应当注意取证。测试人员不得违背被测试人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被测试人实施有关行为。

第四十一条  廉政测试结束后,应当写出书面报告,为进行廉政评估作出廉政评定,或者为深入调查、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依据。

第九章  廉政评估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安机关纪检、政工部门成立廉政评估组,负责对评估对象的廉政表现作出评价。

廉政评估由实施廉政调查、廉政询问或者廉政测试的公安机关评估组负责。

第四十三条  廉政评估分为个案评估、任前评估。

个案评估是指对反映有廉政方面问题的民警作出的廉政评价。由廉政评估组根据廉政调查、廉政谈话、廉政询问、廉政测试以及其他相关材料,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人的廉政表现作出评价。

任前评估是指对拟提拔任用、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的民警作出的廉政评价。由廉政评估组根据廉政登记、廉政调查等相关材料以及任职考察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在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被评估人的廉政表现作出评价,并提出任用建议。任前评估一般在任职考察之后进行。

第四十四条  廉政评估结果应当向被评估人反馈,被评估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辩。对被评估人的申辩事项,纪检、政工部门应当复核。

 

第十章  廉政档案

 

第四十五条  廉政档案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建档对象为全体民警。

第四十六条  廉政档案由纪检部门建立和管理,其他部门按职责和建档要求协作配合。

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应当规范、合法、真实、安全。

第四十七条  廉政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情况;

(二)任期或者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三)投诉举报及核查材料;

(四)个人奖惩情况;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六)廉政承诺、廉政登记、廉政述评、廉政调查、廉政询问、廉政谈话、廉政测试、廉政评估情况;

(七)其他方面的材料。

第四十八条  廉政档案运用的主要范围:

(一)为推荐、提拔、任用领导干部提供参考;

(二)为实施廉政谈话、采取组织措施等提供参考;

(三)为干部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提供参考;

(四)为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提供参考;

(五)为其他涉及党风廉政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公安队伍建设工作提供情况。

第四十九条  调阅廉政档案,须由调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级纪检或者政工部门主要领导批准。上级公安机关纪检、政工部门可以调阅下级公安机关民警的廉政档案。

第十一章  廉洁从警退休金

 

第五十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

实行廉洁从警退休金制度,坚持自愿参加、奖惩并用和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第五十一条  廉洁从警退休金包括个人缴纳和配套奖励两部分,前者是民警个人缴纳的保证金,后者是对民警廉洁从警的奖励。

民警个人缴纳的保证金数额和配套奖励的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和民警收入状况确定,原则上同一市或者县(市)应当相对统一,不同职务层次的民警应当适当拉开档次。

第五十二条  民警加入廉洁从警退休金,能够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履行职责,廉洁自律,年度考核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予以配套奖励。

第五十三条  廉洁自律的民警,在退休、死亡或者经批准调离、辞职时,全额发给廉洁从警退休金,退休的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十四条  民警违反廉洁从警规定的,应当扣除一定数额的廉洁从警退休金,具体情形、标准、数额由各级公安机关确定。

受行政开除处分,以及受党纪、政纪处分且被辞退的,应当全额扣罚廉洁从警退休金。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应当按处分较重的一种扣罚廉洁从警退休金。

第五十五条  申请加入廉洁从警退休金的民警,遇特殊悦,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要吧提前支取,具体情形、标准、数额由各级公安机关确定,但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不昨提前支取。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六条  对反映的有廉政廉政问题的民警,经廉政调查、廉政询问、廉政测试综合评估为廉洁的,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评估为不廉洁、尚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必须采取组织措施,并视情予以批评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涉嫌违法违纪的,由纪检部门立案调查,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十七条  对拟提拨任用、交流到重点热点岗位的民警,经评估为廉洁的,可以予以任用;评估为不廉洁的,不予任用,并视情移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十八条  对模范执行廉洁从警规定的,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三章  领导责任

 

第五十九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应当带头执行廉政承诺、廉政登记、廉政述评等《规则》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廉洁警队建设的各项要求。

第六十条  公安机关领导干部不认真落实《规则》规定的,取消单位和主要领导评先评优资格;导致队伍连续发生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建议调整或者免去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领导职务。对民警违反廉洁从警规定的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包庇袒护的,一经发现,从严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四章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和江苏警官学院参照执行。

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省公安厅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公安厅纪委会同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811试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