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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务员考核、公安记功表彰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05/2012-0000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局〔2011〕280号 发布机构: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2011-12-27 公开日期:2012-0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本文件介绍了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安记功表彰奖励工作的方案。
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务员考核、公安记功表彰工作的通知
常公局〔2011〕280号

  

 

                                

 
各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市局机关各处室:
  按照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有关文件精神,市局党委决定,结合年终工作总结,开展公务员年度考核、公安记功表彰奖励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员考核
  (一)考核范围、内容和方法
  组织各分局、支队、机关处室全体在职民警开展2011年度公务员考核,对照《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按照规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考核。有关特定对象的考核,根据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关于年度考核中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精神执行(见附件一)。
  (二)考核等次和奖惩
  年度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各单位、各部门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人数,按照市局确定的推荐名额掌握(见附件二)。
  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给予行政嘉奖。2009年、2010年、2011年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记行政三等功,行政记功必须从优秀公务员中产生,三年内已记行政三等功的不得重复记功。
  年度考核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公务员,按规定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和与考核挂钩的地方工作津贴,其中考核为“优秀”的享受上浮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100%
  对于平时工作表现突出、成绩较好的称职人员,可按最高不超过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的25%确定为优良,享受上浮地方工作性津贴与考核挂钩部分的50%(往年考核中对5%称职人员予以嘉奖的办法不再沿用)。
  因工作失职、违纪违规受行政警告或党内警告处分的直接责任人,年度考核不得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在本市、辖市(区)党政机关挂职锻炼的公务员,一般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挂职人数计入挂职单位参加年度考核总人数。
  公务员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运用按《常州市市级机关公务员考核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常人社发[2011]232号)严格执行。
  (三)考核程序和材料
  1.考核动员。2011年12月28日前,各单位、各部门召开年度考核动员会,并到市局组织人事处领取《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年度行政奖励审批表》,以及《2011年度考核结果花名册》样表(也可在市局组织人事处主页下载)。
  2.个人小结。组织民警按照考核内容和标准,对本年度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填写《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一般不少于500字,必须本人手工填写。
  3.个人述职。在相应范围内进行个人总结和述职,中层以上干部应在一定范围内述职,述职报告一般不少于1000字,在述职的基础上进行民主测评。各单位、各部门进行民主测评前,提前2天报市局人事处审核,市局政治部将派员参加。其他被考核民警可在本人工作的科所队室或内设机构范围内进行总结交流。
  4.确定等次。各单位、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在听取群众和民警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参考民主测评结果,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要求。各单位、各部门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对主要领导提出的等次意见进行审核,对拟定为“优秀”等次民警要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对有不同意见的,政工部门要进行核实,确实不符合“优秀”等次条件的,应重新确定考核等次。
  5.上报审批。2012年1月5日前,各单位、各部门完成考核工作,将《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和《2011年度考核结果花名册》报市局人事处。同时,将申报行政记功嘉奖人员名单和《年度行政奖励审批表》报市局教育训练处,其中申报记个人行政三等功奖励的,另附200字的简要事迹和不少于2000字的事迹材料。市局政治部将对各单位、各部门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报市局党委审批。
  6.反馈结果。各单位、各部门要通过书面通知和个别谈话等形式将考核结果和有关考核情况向民警本人反馈。被考核民警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
  二、内设机构考核
  (一)根据《常州市市级机关内设机构考核暂行办法》(常人社发[2011]233号)规定,今年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将组织开展市级机关内设机构考核工作,对工作业绩突出、考核中综合成绩名列前茅的内设机构将评选为“优秀处室”。市局“优秀处室”评选推荐工作,将结合2011年度市局各部门绩效考评工作开展,对年度绩效考核排名前列的单位,优先推荐参加市级机关 “优秀处室”评选。
  (二)按照市组织人事部门规定,综合管理机构以本级部门为单位进行推荐,执法勤务机构以下属部门为单位进行推荐,天宁、钟楼、戚墅堰、新北分局不参加市级机关“优秀处室”的推荐评选。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确定为“优秀处室”推荐对象:
  1.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2.工作中发生较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3.民主测评中排名靠后的;
  4.单位内民警年度民主测评分值靠后且明显偏低,经组织考核认定确属工作表现较差的;
  5.单位内民警发生违纪违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与“优秀处室”荣誉不相称的。
  推荐对象应填报《市级机关“优秀处室”申报评审表》(见附件三)。
  三、公安记功表彰奖励
  (一)表彰奖励对象
  在2011年度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中作出突出成绩的成建制单位和民警。
  (二)表彰奖励比例
  1.各辖市(区)局、分局申报集体和个人记功奖励,按照市局确定的推荐名额(见附件四)排序上报。
  2.各辖市(区)局、分局和交巡警支队按照不超过成建制单位数的10%自行组织集体嘉奖,按照不超过民警总人数的15%自行组织个人嘉奖。其他支队、机关处室申报个人嘉奖,按照市局确定的推荐名额(见附件四)上报,由政治部审核后予以奖励。
  3.集体奖励向成建制的一线实战部门倾斜。个人奖励对象主要是一线实战部门民警,中层副职以上干部、所队长以及机关民警申报记功从严掌握。市局各部门及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记功嘉奖,由市局根据年度各部门工作绩效考评结果综合评定。各部门所属单位集体记功嘉奖和个人奖励,按照实事求是、按绩报功的原则上报审批。凡本年度因同一事迹已受到表彰奖励的年终不再记功嘉奖。
  (三)表彰奖励程序
  公安记功嘉奖要坚持条件和标准,根据审批权限逐级申报,由市局党委研究决定。
  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拟申报集体和个人记功的,应由所在辖市(区)局、分局、支队和机关各处室按照规定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四)表彰奖励材料
  申报个人嘉奖的必须填写个人嘉奖登记表,一式三份,不必另行准备事迹材料。申报记功表彰的必须填写个人或集体奖励审批表,撰写200字的简要事迹和不少于2000字事迹材料,均一式三份,事迹材料要客观真实,重点突出,反映关键作用。同时,根据省厅进一步规范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对申报记功表彰的集体和个人必须提供政工部门考核意见、公示反馈结果以及党委(总支、支部)会讨论记录等相关材料。公安记功嘉奖申报材料于2012年1月5日上午10点前报市局教育训练处。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今年考核评比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单位、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考核评比工作作为加强机关队伍建设、效能建设、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充分发扬民主,深入细致组织,确保公信力。各级政工部门要认真核实把关,
  对拟提请记功的集体和个人的事迹认真核实,广泛征求意见,切实做到事迹材料完整、真实,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各项考核、评比工作。
  (二)深入宣传发动。年度考核评比是检验全年工作成效,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发展的重要举措。全市公安机关要以此为契机,深入宣传发动,动员全体民警提高认识,积极参与,充分发挥表彰奖励的激励引导作用,努力提升工作水平。
  (三)强化考评管理。各单位、各部门一定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考评标准,严守考评规定,做到客观、公开、公平、公正,不搞“变通”、“照顾”、“平衡”,坚持表彰奖励向基层和一线民警倾斜,防止敷衍了事,反对形式主义,严禁弄虚作假。
  (四)注意统筹兼顾。临近年底,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治安稳定任务十分繁重,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统筹兼顾,把做好年终考核评比工作与推进各项公安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合理安排好当前工作,既确保年度考评工作高质量圆满完成,又扎扎实实做好各项公安保卫工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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