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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丁塘河整治工程(丁塘河湿地公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2-0007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12〕52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2-05-08 公开日期:2012-05-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提高城区水环境质量,增强城市防洪、泄洪能力,改善周边居民生活条件,原则同意该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丁塘河整治工程(丁塘河湿地公园)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行服〔2012〕52号

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批丁塘河整治工程(丁塘河湿地公园)项目建议书的函》(常建〔2012〕1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提高城区水环境质量,增强城市防洪、泄洪能力,改善周边居民生活条件,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丁塘河整治工程(丁塘河湿地公园)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局下属市铁路建设处负责实施。

  二、该工程位于龙城大道与大明路交叉口西南侧,北至龙城大道,南至东方西路,东临大明路,规划用地面积25007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水岸处理、土方工程、园林工程、绿化工程、建筑工程及水利设施改造等。同步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48055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认真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细化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严格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同时,充分考虑丁塘河作为城市东部地区南北防洪排涝的水利功能,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七、《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丁塘河整治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常发改〔2009〕565号)予以撤销。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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