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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启扬置业有限公司启星世纪广场商业一期开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45/2012-00029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12〕19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2-02-24 公开日期:2012-03-0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常州启扬置业有限公司启星世纪广场商业一期开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的审查意见

常州启扬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上报的《常州启扬置业有限公司关于启星世纪广场商业一期开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委委托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对其进行了评审,该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出具了评审意见,根据江苏筑森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和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我委对该项目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一、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

  二、主要能耗指标:项目综合能耗不高于1754.4吨标煤(当量值),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11.055千克标煤/平方米(当量值),单位建筑面积电耗不高于86.6千瓦时/平方米。

  三、该项目采用的建筑材料、保温材料、照明、空调、电梯等符合节能的要求,未选用国家和省已公布的禁止或淘汰的落后设备。

  四、建设单位应在落实节能报告书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一)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筑节能的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建筑节能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制定用能管理制度,组织用能岗前培训,安排专人负责能源管理。

  请你公司依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评估报告书,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按阶段落实到位,并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若在后续阶段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年综合能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能耗总量15%(含)以上的,应按有关要求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附件: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启扬置业有限公司启星世纪广场商业一期开发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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