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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准予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石油钻杆项目备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2-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备〔2012〕2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2-01-10 公开日期:2012-01-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根据市场需求,你单位可按照报送本委备案的内容,在我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许可的范围内建设该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准予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石油钻杆项目备案的通知
常发改备〔2012〕2号

  江苏胜大石油设备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你单位申请登记备案的“年产5000吨高钢级石油钻杆项目”及随文报送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节能登记表、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等项目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其附件,该项目属本委备案范畴。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备案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场需求,你单位可按照报送本委备案的内容,在我市城乡发展总体规划许可的范围内建设石油钻杆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5000吨高钢级石油钻杆的生产能力。

  二、经本委备案的该项目内容主要包括:以市场采购的无缝钢管为原料,采用镦粗(加厚)、热处理(调质)等工艺;购置惯性摩擦焊机、手提超声波探伤仪和加厚机等国内外设备35台(套);新建钻杆车间、加厚和调质车间,合计总建筑面积8640平方米。建设期限12个月。

  三、本项目估算总投资4482.4万元,其中建设投资3830万元(含外汇163.2万美元),铺底流动资金为652.4万元。项目资金由企业上市募集解决。

  四、本项目选址位于常州市武进区。项目建设时,应根据土地管理部门要求,从严控制建设用地,切实节约和集约用地。

  五、本项目应注意选用先进适用技术,不得选用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明令禁止、淘汰、限制的工艺、技术和设备,不得建设和生产《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禁止、淘汰、限制或限定建设的设施和产品,也不得建设和生产按规定需要报请省级以上有关部门专门批准的建设内容和产品。请你公司切实按照项目节能登记表和本委项目节能登记审查备案意见的有关要求,切实做好项目节能工作。项目环保、安全生产等措施和项目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确保高效、环保、节能、安全生产。

  六、你公司必须在办结土地、环保、安全等相关手续后,在满足《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省发展改革委等省有关部门《关于印发〈加强新开工项目管理建立部门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改投资发〔2008〕524号)等规定所列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后,方可实施该项目。

  七、本备案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项目建设过程中,你公司应配合本委及省、市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建设期间,如项目法人、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技术方案、建设地点等备案内容发生变化(其中项目总投资、建设规模的变化超过20%),需书面报告本委及其它有关部门;如前述变化导致本备案通知成立的前提消失,本通知自动失效,并存在被依法撤消的可能。

    

          二○一二年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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