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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特勤大队东侧地块配套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1-0029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11〕171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07-29 公开日期:2011-08-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完善城市区域路网,提高道路通行水平,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同意该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消防特勤大队东侧地块配套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城乡建设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请批消防特勤大队东侧地块配套工程项目建议书的函》(常建〔2011198号文)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完善城市区域路网,提高道路通行水平,提升人居环境质量,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消防特勤大队东侧地块配套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局下属市铁路建设处负责实施。

  二、该工程包括道路和绿化两部分。规划道路北起飞龙中路,沿地块向南再折向西至地块西边线,呈L型走向,道路全长370米,一般路段规划红线宽16米,为城市支路;绿化工程位于地块与飞龙中路之间、规划道路西侧,规划用地面积2460平方米。同步实施相应的配套工程。

  三、该工程匡算总投资672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共同筹措解决。

  四、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评等各项前期手续,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做好与相关部门的衔接工作,优化工程方案,落实资金筹措。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项目建设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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