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五一小区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1-0011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1]116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04-18 公开日期:2011-04-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有关规定,原则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五一小区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呈报五一小区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请示”(常房发〔2011〕28号文)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下达2011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目标任务的通知》和《市政府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集中建设用地的通知》的要求,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五一小区地块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工程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方案。

  二、该项目用地东至规划五一小区、西至常青河东侧规划绿地、南至规划道路、北至规划东方二路,用地面积4.36公顷。主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约2100套,总建筑面积约126000平方米。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6.57亿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公共住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你们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用地、规划、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认真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可研报告中须进一步明确项目的具体范围、建设内容和方案,按规范编制投资估算,并对资金筹措方案作进一步落实。

  五、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当依法进行。可研报告中应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报送招标方案。

  六、本项目建议书批复仅作为投资主体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履行完各项法定前期审核程序,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特此批复。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