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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环境卫生综合厂中心化验室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1-00097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11]46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04-12 公开日期:2011-04-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有效发挥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示范作用,加强对垃圾焚烧处理后的飞灰监测,原则同意该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环境卫生综合厂中心化验室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报批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中心化验室项目建议书的函》(常城管〔201122)及相关资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有效发挥我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工程的示范作用,加强对垃圾焚烧处理后的飞灰监测,原则同意你局申报的市环境卫生综合厂中心化验室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和初步方案,并由你局下属常州市环境卫生综合厂负责实施。

  二、该项目位于戚墅堰区卫东桥南湖港段21号,现市环境卫生综合厂区内,用地面积666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中心化验室600平方米,配置化验仪器设备等。

  三、该项目匡算总投资298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前期手续,认真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五、本批复仅作为建设单位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不得以此进行招投标工作,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且未履行完各项法定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制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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