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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1-0004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1]76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03-01 公开日期:2011-03-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有关部门,各辖市(区)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市发改委、财政局、监察局联合制定《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

常州市发改委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监察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常州市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管理,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本市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

  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为:1、财政预算内(含中央和地方)安排用于建设的资金;2、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中用于建设的资金;3、其他财政性建设资金。

  第三条政府投资社会事业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及全市社会发展和本行业发展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布局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要求,所需资金基本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条市发改、财政、监察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五条建设项目审批由发改部门统一扎口管理,实行分级审批。按项目隶属关系,市本级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报市发改部门审批,辖市区项目由辖市区发改部门按权限进行审批。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钟楼区、天宁区、戚墅堰区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论证、报市发改部门审批;总投资50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建设条件自行平衡(项目不需征拨地)和资金自筹的项目,由区发改部门审批,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

  (二)金坛市、溧阳市、武进区、新北区建设项目,除市级财政参与投资或有明确规定需报市发改部门审批外,均由各辖市区发改部门审批,并报市发改部门备案。需转报项目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转报。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编报和审批程序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各阶段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内容要求,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机构编制方案和文本。投资量较小、建设内容简单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一)项目建议书应对建设项目的必要性、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预期效益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并提供财政部门出具的使用政府财政性资金的意见和其他申报材料。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建设项目在工程、技术、经济和外部条件上是否必要、合理、可行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按有关规定取得规划、国土、环保部门的许可、证明或评估意见。

  (三)初步设计方案应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总投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范围内进行设计。建筑总面积或投资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规模10%的,应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经批准后,方可编制项目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文件。

  第七条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对周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需召开初步设计评审会。

第三章项目建设管理

  第八条建设项目应严格遵守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并积极推行实施“代建制”。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监理单位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属于政府采购目录的货物、服务等,应依法进行政府采购。

  第十条建设项目实施建设单位负责制。自立项开始,建设单位应负责定期向市发改、财政部门报告建设进度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反映项目是否按标准建设、有无超预算问题等情况。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重大设计变更或其他超概算因素(如建设规模、内外装修标准、设备、材料型号等发生变化),引起总投资增加并超过原概算10%的,在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市发改部门作出调整投资概算的请示报告,由市发改部门进行审核认定,经批准后方可继续实施。

  第十二条市监察、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组织进行项目建设中有关法律法规、制度执行情况联合督查和竣工验收前稽察,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超概算严重的项目,必须先行整改和处理。未达到整改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并暂停审批该主管部门的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建立后评价制度。对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后,市发改部门应适时组织项目后评价工作。评价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决策参考和该主管部门其他项目的审批依据。

  第四章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由市发改、财政部门根据社会发展、保障民生的总体要求,按照“确保重点、压缩一般、统筹安排、适度增长”的原则,实施项目计划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市发改、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投资总规模及投资总需求综合平衡、统筹研究,提出年度政府投资计划,报市政府审定。当年度需要追加的项目,由发改、财政部门按有关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严格遵守财务管理的各项规定,对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加强内部财务管理,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合理使用资金。有非政府财政性资金来源的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筹资方案予以保障落实。

  第十七条对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严格执行立项审批、新开工项目一次核定总额、按建设周期分年度安排等制度。对确需追加政府投资的在建结转项目或原未安排政府投资的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按程序一次性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章项目监督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提出、前期准备、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资金使用、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工程决算、资产移交等进行全程监督,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市发改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综合管理,组织设立建设项目储备库,监督计划的执行情况;市财政部门负责对项目资金和财务管理实施监督;市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各相关部门依职能对建设项目加强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相关审批部门应依法及时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对违规办理、无故拖延的,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相关咨询、设计单位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或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严重失实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禁止其3年内从事相关业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由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责任人3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变更施工图设计、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三)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招标的;

  (五)工程现场签证和工程结算把关审查不严,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二十三条项目决算出现超支情况的,主管部门应在决算报告出具后30日内向市监察、发改、财政部门提交超支情况分析报告。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查清原因和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各辖市区建设项目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发改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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