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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认定常州市节能评估咨询单位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11-0001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1]17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1-01-17 公开日期:2011-01-1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现公布我市第一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及从事的业务范围
关于认定常州市节能评估咨询单位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6号令),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确保完成我市节能减排目标,同时也有利于培育和规范我市节能中介机构的发展。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及委内相关处室负责人组成专家组,对申请参加节能评估咨询单位的资格及业务范围进行了审查,现公布我市第一批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及从事的业务范围,请被认定的各节能评估咨询单位严格按照确定的业务范围诚信开展相应的节能评估咨询业务,确保评估文件和提供的相关数据真实可靠,对项目单位负责,对社会负责,对政府负责。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和省有关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含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3000吨(不含3000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由节能评估咨询机构单独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对于新认定的节能评估咨询单位,请加强业务建设,做好节能评估专业业务人员的配备和培养工作,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切实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工作。

  本次认定后,如遇国家出台新的节能评估方面的政策规定,则按国家新的规定办法执行。

  附件:常州市节能评估咨询单位及业务范围

  二Ο一一年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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