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星港大道北侧月季路 东侧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常发改〔2010〕205号 常州金石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星港大道北侧月季路东侧地块项目的请示”和江苏安厦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编制的《星港大道北侧月季路东侧地块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等项目资料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根据市规划局2009年11月23日审定的《星港大道北侧月季路东侧地块(月季花苑)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号:2006出248号)及土地使用条件、环保部门2010年3月19日出具的环评审批意见,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项目申请报告》所述方案,对“星港大道北侧月季路东侧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二、该项目用地面积32310平方米,地上总建筑面积80775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72449平方米,商业及其它配套公建8326平方米。另配套建设17523平方米地下室,主要用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用房。 三、该项目估算总投资39873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20400万元,土地及相关费用8776万元,其他费用10697万元。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四、该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在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请你公司认真落实好市规划、国土和环保部门各项要求。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整个项目应按要求于2013年5月30日前全部竣工。 六、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该项目的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方案、总投资和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本批复自动失效,必须报我委重新确认或核准。 特此批复。 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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