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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随车工具厂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0-0009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0]172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0-04-07 公开日期:2010-04-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快旧城改造,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我市相关规划,依据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则同意该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随车工具厂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常发改[2010]172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随车工具厂及周边地块
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常发改〔2010〕172号

常州市金三角置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随车工具厂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请示”和常州市规划设计院编制的《随车工具厂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等项目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旧城改造,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我市相关规划,依据项目地块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原则同意你公司按市规划局2010年3月10日审定的《随车工具厂及周边地块建设工程设计总平面图》规划和《项目申请报告》所述方案,对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随车工具厂及周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二、该项目用地东至规划道路一、南至青龙西路北侧规划公共绿地和轨道交通场站用地、西至规划道路二、北至“金三角小商品市场”和规划道路三(地块中规划道路四用地除外),规划总用地面积40500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市国土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出让用地红线图。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地块东侧新建4幢底商高层住宅楼(2幢18层、2幢33层)、沿住宅底部及周边临街布置2层商铺,在地块西侧沿规划道路二新建2幢集中商业体(1幢2层、1幢3层),在地块北侧临“金三角小商品市场”建设1处非机动车停车场。项目同步实施环境绿化、道路及水、电、气等综合配套设施。整个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107685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62420平方米,商业43074平方米,其它配套公建2191平方米。另配套建设55663平方米地下室,主要用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和配套用房。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72407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35756万元,土地及其相关费用29026万元,其他费用7625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按国家规定要求执行,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五、该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间距、停车位配建和住宅建筑套密度等各项指标须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政府有关规定要求。根据土地出让条件和要求,临两地块西侧及两地块之间的12米规划道路相关拆迁(含杆线迁移)和道路建设费用由你公司出资并同步实施。
  六、该项目内公益性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按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套、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公建配套设施的位置安排应充分考虑方便业主和群众,并宜事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配建的公共厕所须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实施。住宅和商业的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须按有关规定分别足额配建。
  七、项目地下空间建设须充分考虑与轨道交通的衔接,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高于周边道路路面标高。地下空间应优先考虑足额修建人防地下室。若地下空间用于商业经营,需相应增加配建公共设施,完善各项配套,确保公众安全,并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若地下空间以“商业”性质办理产权或用于销售则需另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八、该项目规划商业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地块总建筑面积的40%,集中商业体须做好项目整体的经营引导、业态控制和综合管理,不得小面积分割销售。应组织好商业与住宅的交通分流与管理,避免商业对住宅产生影响干扰。
  九、请你公司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和户型设计,核实建筑面积,控制好住宅套型比例,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意见,认真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做好环保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整个项目应按要求于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竣工。
  十、请据此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在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请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
  十一、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逾期则不得再据此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方案、总投资或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本批复自动失效,必须报我委重新确认或核准。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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