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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渗滤液沼气发电项目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0-0007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0]119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0-03-11 公开日期:2010-03-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减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温室气体的排放,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资源利用水平,实现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同意该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渗滤液沼气发电项目的批复
常发改[2010]119号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核准光大环保能源(常州)
有限公司渗滤液沼气发电项目的批复
常发改〔2010〕119号

常州市城市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予核准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渗滤液沼气发电项目申请报告的函》(常城管〔2010〕20号)及相关附件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减少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温室气体的排放,降低对周围环境的污染,提高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资源利用水平,实现再生能源的充分利用,同意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建设渗滤液沼气发电项目。
  二、项目建设地址:
  该项目位于武进区遥观镇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现有厂区范围内,无新增土地。
  三、建设规模和内容:
  该项目安装3套260GF-PWZ沼气燃气发电机组及相关预处理、余热利用系统,额定发电功率260KW,年处理沼气133万Nm3,年发电量2400000KWh。同步建设配电室、值班室、仓库、检修间、加压机房等辅助用房231.25平方米。
  四、项目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项目估算总投资491万元,资金来源由光大环保能源(常州)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五、请你局督促建设单位根据市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落实并做好环保、消防、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和节能降耗等其他相关工作。建设单位在施工时,应切实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六、请据此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在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
  七、本核准通知自签发之日起有效期为2年,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总投资等若有调整,必须报我委确认或重新核准。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应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向我委申请延期。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申请延期的,或虽提出延期申请但未获批准的,本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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