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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圩墩遗址保护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10-0004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10]76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10-02-09 公开日期:2010-02-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同意该工程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圩墩遗址保护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圩墩遗址保护及周边环境
综合整治(二期) 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常发改〔2010〕76号

市园林绿化管理局:
  你局常园发〔2009〕59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为进一步美化城市环发提升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圩墩遗址保护及周边环境综合整治(二期)工程是必要的。
  二、主要建设内容:
  该工程位于常州戚墅堰区内,规划总面积21957平方米,北临圩墩公园,南临中吴大道。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园林工程、土方工程、建筑工程、绿化工程、安装工程等。
  三、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该工程匡算总投资5310万元,资金来源由常州市城市(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
  四、请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抓紧办理规划、用地、环保等各项前期手续,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需进一步明确整治范围,合理确定工程建设规模,细化工程投资及资金筹措方案,严格控制建设投资。该批文仅作为项目前期工作的依据,项目须待各项法定手续完备后方可正式实施。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该项目为依法必招项目,本项目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应依法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按国家计委9号令的规定增设招标专章。可研编报前,本项目的勘察、设计需先行招标的,应先报送设计招标方案。
  六、本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仅作为项目单位开展前期工作的依据,未经本委批复同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并办理完毕规划、用地、环保、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二〇一〇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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