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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跃进新村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9-0032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9]559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9-11-23 公开日期:2009-11-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快旧城改造,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我市相关规划,依据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跃进新村及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原则同意该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跃进新村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跃进新村及周边地块
开发项目核准的批复
常发改〔2009〕559号

常州凯悦房地产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跃进新村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核准的请示”和常州市规划设计院编制的《跃进新村及周边地块开发项目申请报告》文本等项目资料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江苏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等法规精神,经研究,现将有关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加快旧城改造,推进城市建设,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根据我市相关规划,依据项目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条件和要求、《跃进新村及周边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原则同意你公司按《项目申请报告》所述方案,对通过土地市场公开出让取得的“跃进新村及周边地块”进行开发建设。
  二、项目用地东至劳动西路、南至会馆浜路、西至怀德苑住宅小区、北至怀德南路,规划总用地面积106030平方米。具体用地范围详见市国土部门核定的该项目出让用地红线图。
  三、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分两部分:地块东北侧临劳动路和怀德路L形区域建设大型商业综合体,包括临劳动路1幢29层酒店、临怀德路1幢28层商办楼、临内部道路3幢商住楼(2幢29层、1幢33层)和整体相连的商业裙楼(东侧3~4层,北侧7层);其余为住宅区,南侧临会馆浜路建设2幢33层底商住宅楼,西侧建设9幢多层普通住宅楼,中部建设5幢33层高层住宅楼,局部零星配建1层公建设施用房。项目同步实施环境绿化、体育活动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道路及水、电、气等综合配套设施。整个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423584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253739平方米,办公39841平方米,酒店37277平方米,商业89176平方米,其它配套公建3551平方米。另配套建设139022平方米2层地下室,主要用于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和配套用房。
  四、项目估算总投资373192万元,其中:建安工程费用237503万元,土地及拆迁安置等相关费用97969万元,其他费用37720万元。项目资本金比例按国家规定要求执行,资金来源由你公司自筹解决。
  五、根据土地出让条件和要求,该地块“拆迁范围图”所示范围内用地由你公司负责拆迁安置,请进一步认真制定拆迁安置方案和计划,做好拆迁安置工作,协调并妥善处理好相关问题。拆迁完成后市政用地无偿返回政府。
  六、该项目内公益性和非营业性公建配套设施等必须按土地出让条件和政府有关文件要求足额配套、同步实施并交付使用。公建配套设施的位置安排应充分考虑方便业主和群众,并宜事先征求相关方面意见,配建的公共厕所须严格按照市有关规定标准和要求实施。住宅和商业的配套机动车停车位须按有关规定分别足额配建。
  七、该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日照间距、住宅部分9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和住宅建筑套密度等各项指标须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政府有关规定要求。
  八、项目地下空间建设须充分考虑与规划城市地下过街通道、轨道交通的衔接,地下室顶板标高不得高于周边道路路面标高。地下空间应优先考虑足额修建人防地下室。若地下空间用于商业经营,需相应增加配建公共设施,完善各项配套,确保公众安全,并须取得相关管理部门同意。若地下空间以“商业”性质办理产权或用于销售则需另行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九、大型商业综合体中办公、酒店和商业功能部分建筑,应避免小面积分割销售,须做好项目整体的经营引导、业态控制和综合管理,确保商业副中心的形成和城市品位的提升。酒店楼、商办楼和商住楼应注意按照我市《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常发〔2009〕27号)要求,规范建设和销售,不得以“公寓”的名义销售和登记产权。不符合日照等住宅规范要求的房屋建筑,不得以“住宅”的名义或性质销售和登记产权。
  十、请你公司按住宅设计规范要求进一步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和户型设计,核实建筑面积,控制好住宅套型比例,并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工作。按照环保部门环评批复意见,认真落实好各项环保措施,做好环保工作。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整个项目应按要求于2013年10月30日前全部竣工。
  十一、请据此开展各项前期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要求,在规划、用地、环保、节能、建设等各项法定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开工建设。请定期向我委报告工程进展和投资完成情况。
  十二、本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内可申请延期,逾期则不得再据此办理项目前期手续。该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或方案、总投资或股权结构等若有调整,本批复自动失效,必须报我委重新确认或核准。
  特此批复。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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