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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五一路(东方大道~常戚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索 引 号:014109445/2009-0030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09]534号 发布机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2009-11-12 公开日期:2009-11-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原则同意《五一路(东方大道~常戚路)工程初步设计》,包括工程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主要技术标准、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来源等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五一路(东方大道~常戚路)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五一路(东方大道~常戚路)
工程初步设计的批复
常发改〔2009〕534号
市建设局:
  你局常建〔2009〕328号文及相关资料收悉。根据常政发〔2009〕141号文,经研究, 原则同意常州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编制的《五一路(东方大道~常戚路)工程初步设计》,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工程建设规模
  该工程北起东方大道,南至常戚路,道路全长4165米,一般路段规划红线宽30米,其中地道范围内南段长36.2米,北段长61.2米。
  二、主要建设内容
  该工程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道路、地道、桥梁、综合管线、附属工程等。
  (一)道路及地道工程:
  1、道路与沪宁铁路相交处新建4孔32(8+8+8+8)米的下穿铁路地道。
  2、标准横断面:
  (1)一般路段道路标准横断面:4米人行道+22米车行道+4米人行道。
  (2)地道及南引道路段道路标准横断面:3.5米人行道+4.5米非机动车道+1.65米机非分隔带+7.5米机动车道+1.9米中央分隔带+7.5米机动车道+1.65米机非分隔带+4.5米非机动车道+3.5米人行道。
  (3)北引道段道路标准横断面:4米人行道+8米地面辅道+0.5米上挡墙+3.5米人行道+4.5米非机动车道+1.65米机非分隔带+7.5米机动车道+1.9米中央分隔带+7.5米机动车道+1.65米机非分隔带+4.5米非机动车道+3.5米人行道+0.5米上挡墙+8米地面辅道+4米人行道。
  3、车行道路面结构:
  (1)一般路段车行道路面结构:4厘米AC-13C细粒式沥青砼(玄武岩骨料)+6厘米AC-20C中粒式沥青砼+1厘米沥青下封层+36厘米二灰碎石+20厘米12%石灰土+土基压实处理。
  (2)下穿铁路地道引道机动车道路面结构:26厘米水泥砼(抗折强度5.0MPa)+20厘米二灰碎石+20厘米12%石灰土+土基压实处理;下穿铁路地道引道非机动车道路面结构:4厘米AC-13C细粒式沥青砼(玄武岩骨料)+5厘米AC-20C中粒式沥青砼+1厘米沥青下封层+18厘米二灰碎石+18厘米12%石灰土+土基压实处理。
  (二)桥梁工程 
  新建单跨简支板梁桥4座,跨径分别为16米、16米、20米、22米。桥梁总长分别为21.14米、21.14米、25.24米、28.24米;桥宽均为31米。
  (三)综合管线工程
  1、雨水管:主管管径d400~d1200,管长约6493米,采用钢筋混凝土管和HDPE双壁波纹管。
  2、污水管:主管管径为DN400、DN500、DN1000、d1200、D1020*10、D720*10,管长约4793米,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和钢筋混凝土管。
  3、给水管:管径分别为DN100、DN200、DN300、DN500、DN600、D530*10,管材采用球墨铸铁管和钢管,管线总长约5170米。
  燃气、通信、供电、路灯等相关管线同步配套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四)附属工程
  交通标志标线、路牌、路灯、智能交通、信号灯、公交站台、绿化等配套工程一并实施,同步建成。
  三、主要技术标准
  1、道路等级:城市次干道;设计荷载标准:BZZ—100KN;设计车速:40公里/小时;路面类别:沥青混凝土路面、水泥混凝土路面;路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沥青混凝土路面15年,水泥混凝土路面30年。
  2、桥涵设计荷载标准:公路—Ⅱ级汽车荷载;人群荷载标准:3.5Kpa;抗震设防烈度:7度;通航净空:河道无通航要求,跨径22米的桥梁梁底标高不低于5.2米,其余桥梁梁底标高不低于4.2米。
  3、地道设计荷载标准:中-活载铁路荷载;地道净空高度:机动车不小于4.5米,非机动车不小于3.0米。
  4、各管线按相关专业规范实施。
  四、工程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核定工程概算总投资51824万元,其中:道路、桥梁、绿化等工程投资及环卫路以南段拆迁费共41243万元,由常州市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筹措解决;环卫路以北段拆迁费、迁移费8651万元,由戚墅堰区人民政府筹措解决;给水、污水、燃气、通信等管线投资1930万元,由各相关专业管线单位共同筹措解决。
  五、请你局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尤其是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必须严格按照现行建设程序执行。同时依法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结各类相关前期手续。

二○○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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